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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号文规定(公司法第127条规定)

最近有农友表示,自己听说农业大棚如今不准建了,还有人给他看了相关政策,这是真的吗?其实这位农友看到的和听到的消息和真实情况有所偏差,国家没有不让建大棚,不让建的是大棚房。


大棚房和大棚有什么区别?


一字之差,用途和合法性千差万别。被查处的“大棚房”,指的是以农业大棚为名,占取农村耕地实施非农业建造,通常来讲就是在耕地上盖房子。它曾经转化了耕地的农业用途和土地的状态及性质。


而咱们农村用来实施农耕种植、畜禽养殖的大棚,简便点来讲就是“温室”的一种,主要以塑料薄膜、玻璃或者其他材料营建而成,这样的大棚是完全可以建设的。


从规章来看,具体什么样的大棚房才会被禁呢?


按照自然资源部对“大棚房”的认定标准: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


主要包括:


1、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


2、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停车场、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约园、人造景观等;


3、农产品加工类,如铜料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且可以易地建设的;


4、新兴业态,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体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


主要包括:


1、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


2、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


3、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主要包括:


1、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9.5平方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


2、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四、其他情形 。



主要包括:


1、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的(附属设施占地5%,最多不超过10亩)农业园区内道路建设符合农村道路标准(8米宽),但含农村道路的附属设施超过127号文规定上限的。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与种植业配套设施改变用途用于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其他非农活动的;


2、与大棚不相连的“看护房”。按附属设施用地排查清理以上各类建设包括地面直接建设和架空建设情形。


用于农业生产的大棚完全可以建,但是农友们在建设配套用房或者工具房的时候要主要房屋面积是否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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