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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受托加工的增值税筹划(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本周起,小鼎专门为大家准备了一个“税务问答”的专栏,来解答后台收到的各位朋友们的问题。今天的解答都有哪些,快来一起看看吧!




1、委外加工,我司提供主要材料,对方加工,开票开加工费。但如果是对方提供主要材料,我司只提供辅助材料,是否属于受托加工?如何开票呢?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受托加工货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因贵司的实际情况是委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应将加工使用的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的企业将购进的原料价计入生产成本,按照销售自产的产品开具发票。所以,贵司的情况不是委托加工,而是材料销售。受托方应当按照货物买卖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我司取得的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可以进项税额抵扣吗?


解答:通用机打发票不允许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以及农产品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文第一条规定,单位内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而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通常是普通发票,一般情况下不用来开具旅客运输服务。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3、我司的员工需要到香港出差,在国内购买的机票,回来后报销的行程单,请问是否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解答:国际运输有零税率优惠,对于到港澳台的旅客运输服务也享受国际运输优惠。因此,到港澳台的行程单不可以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


八、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公司有一笔欧元借款,每月月末按银行中间价结转汇兑损益,结转的汇兑损益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结转的汇兑损益允许税前扣除。



5、我司有一项研发活动,研发人员在从事研发活动的同时,还从事非研发活动,支付的工资薪金可以加计扣除吗?如果不能应该怎么处理?


解答:贵司需要将支付的工资薪金,根据往常记录的工时,将工资薪金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进行分配后,计入研发费用的部分可以加计扣除。


相关规定:《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


一、人员人工费用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6、我司是农业行业,我司现在有一个公司的蛋鸡养殖基地,现在蛋鸡已生产鸡蛋,鸡蛋不管自产自销还是流通都是减免增值税,那么企业所得税有减免的吗?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从事农业养殖的所得是可以减免税的,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家禽饲养的所得免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所得税可以免税。



7、我司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到期。由于研发资金不足,决定放弃该证书,不再续证。2020 年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要如何去界定?2020年是否还是要做加计扣除?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因此,2020年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还是按照 15%计算,依旧可以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是到了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到期后的税款。



8、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如何区分?


解答: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适用于一般情形,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经费适用的是特殊情形下的,是针对特殊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如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这些费用需要单独核算进行全额扣除的。



9、单位增资时只是认缴金额,尚未缴全,印花税怎么交?


解答:根据国税发[1994]25 号第一条,“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贵司只需就“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际出资到账时作为印花税的计税基础即可。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 号)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10、金税三期资产负债表中应收利息和应付股利填在哪里?


解答:应收利息需要和“应收股利”以及“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在“其他应收款”里。应付股利需要和“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在“其他应付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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