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税法范畴称之为“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年薪工资、绩效工资之类。
年终奖,税法范畴称之为“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年薪工资、绩效工资之类。全年一次性奖金另有一套专门计算个人所得税规则。虽然称其为年终奖或者全年一次性奖金,但事实上,任何一笔奖金,比如半年奖、月度奖等,皆可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规则;只是,无论哪笔奖金适用此项规则,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规则只允许采用一次。
简单来讲,“全年一次性奖金”采用将所发奖金平摊至月找税率的方法,一般来讲,可以拉低税率,降低税负。但,也只是“一般来讲”;有时候,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未必省税,反而会导致税负提高。依照税法规定,行使工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选择之权利,以使税负最优,即本文之目的。
案例一
甲公司有张三、李四两名员工,201计算9年年终奖度工资、奖金分配及个税计算情况如下表:
注1:各项扣除包括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合计80000元。
注2:应纳税额计算
(一)张三(工资、年终奖分别计算):
40000-80000<0,工资部分应纳税额为0;
3000012=2500,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0;
年终奖部分应纳税额:300003%=900元
张三应纳税额合计900元。
(二)李四(工资、年终奖合并计算):
(40000 30000)-80000<0,应纳税额为0;
注3:依照税法规定,年终奖是否单独计税,纳税人有选择权利。
注4:新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年度计税,月度只是预扣预缴(由于累计计算,最终也是归入年度);因此,我们计算时直接按照年度计算。
如上所述,若将年终奖并入月度工资奖金计税,可以充分使用扣除限额;而若单独计税,则相当于浪费了扣除标准,而使税负升高。因此,如果月度工资奖金金额未及各项扣除金额,则建议不选择适用年终奖计税办法,直接并入月度工资奖金计税较好。
案例二
乙公司有赵大、钱二两名员工,2019年度工资、奖金分配及个税计算情况如下表:
注5:应纳税额计算
(一)赵大(工资、年终奖分别计算):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90000-80000)3%=100元;
2000012=1666.67,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0;
年终奖部分应纳税额:200003%=600元
赵大应纳税额合计900元。
(二)钱二(工资、年终奖合并计算):
(90000 20000-80000)3%=900元;
上述情形,无论对于年终奖是否单独计税,适用税率皆为3%,计算应纳税额一样。因此,如果月度工资奖金金额大于各项扣除金额,且全年收入减各项扣除金额小于36000元,是否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对于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无影响。
案例三
丙公司有王五等四名员工,2019年度工资、奖金分配及个税计算情况如下表:
注6:应纳税额计算
(一)王五(工资、年终奖分别计算):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120000-80000)10%-2520=1480元;
4000012=3333.33,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年终奖部分应纳税额:4000010%-210=3790元
王五应纳税额合计5270元。
(二)吴六(工资、年终奖合并计算):
(120000 40000-80000)10%-2520=5480元;
(三)孙七(工资、年终奖分别计算):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120000-80000)10%-2520=1480元;
2000012=1666.67,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0;
年终奖部分应纳税额:20方法0003%=600元
孙七应纳税额合计2080元。
(四)冯八(工资、年终奖合并计算):
(120000 20000-80000)10%-2520=3480元;
上述情形,若年终奖单独计税,可以增加一次速算扣除而减少税额(比如王五之后吴六),又可使年终奖部分2021年适用较低税率而减少税额(比如孙七之于吴八)。因此,如果月度工资奖金减除各项扣除之差额,无论是否加上年终奖,仍处于同一税率区间(比如本例四人,皆位于“3个人所得税6000元至144000元”),则适用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必然较优。
案例四
丁公司有小蒋等四名员工,2019年度工资、奖金分配及个税计算情况如下表:
注7:筹划应纳税额计算
(一)小蒋(工资、年终奖分别计算):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110000-80000)3%=900元;
2000012=1666.67,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0;
年终奖部分应纳税额:200003%=600元
小蒋应纳税额合计1500元。
(二)小沈(工资、年终奖合并计算):
(110000 20000-80000)10%-2520=2480元;
(三)小韩(工资、年终奖分别计算):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90000-80000)3%=300元;
4000012=3333.33,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年终奖部分应纳税额:4000010%-210=3790元
小韩应纳税额合计4090元。
(四)小杨(工资、年终奖合并计算):
(90000 40000-80000)10%-2520=2480元;
上述情形,若年终奖单独计税,则小蒋之税负低于小沈,而小韩之税负则高于小杨,何以如此呢?本案例中,月度工资奖金减除各项扣除之差额,是否加上年终奖,则处于不同税率区间。选择年终奖单独计税,当然会导致整体适用税率降低而减少应纳税额(比如小蒋之于小沈)。但同时,年终奖计税方式下,乃是奖金除以12,选择月度税率表及速算扣除数,然后全额依此月度税率表及速算扣除数一并计算。比如上述小韩、小杨,若将40000元年终奖单独计算,则公式为“4000010%-210”;若不单独计算,则公式为“(110000 20000-80000)10%-2520(即21012)”。也就是说,虽然一并计算适用了较高税率,但同时增加了速算扣除(21011);二者相较之下,反而不适用年终奖政策的小杨税负低于适用年终奖政策的小韩。因此,如果月度工资奖金减除各项扣除之差额,加上年终奖,处于不同税率区间,则须计算税率提高、速算扣除两个因素,以确定是否适用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
案例五
戊公司有小明、小红两名员工,2019年度选择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如下表:
注8:应纳税额计算
(一)小明:
3500012=2916.67,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0;
年终奖部分应纳税额:350003%=1050元
小明税后奖金:35000-1050=33950元。
(二)小红:
3700012=3083.33,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年终奖部分应纳税额:3700010%-210=3490元
小红税后奖金:37000-3490=33510元。
关于年终奖个税选择之“终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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