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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申请公司办理不及时(若没有提前申请离职或不辞而别公司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2014年8月,姜某入职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申请)担任医药代表一职。2018年5月13日,姜某向其直属申请领导李某发送电子邮件、称其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5月28日,姜某向李某再次发公司送电子邮件,称其因意气用事草率提出离职,公司现希望能收回辞职申请。6月26日,姜不及某第三次向李某发送电子邮件,称其发送辞职邮件是处理不理智的反应,已特地发送邮件收回辞职报告。6月及时30不辞而别日,医药公司HR向姜某发送电子处理邮件,称接受姜某的离职申请,并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此后姜某申若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姜某认为其辞职申请已被撤销,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没有

最终法如何院判决医药公司败诉,并认定医药公司在姜某提出辞职后,并未安排办理工作交接手辞职续不辞而别,在收到姜某收回辞职申请的电子邮件后也未提出不同意见并继续正常发放工资,据此姜某的辞职行为未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撤回辞职申请的主张有效。此后医药公或司以姜某曾提出辞职为由于6月30日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小贴士】

本离职案姜某于2018年5月13日提出辞职后,医药公司并未立即回复应不及批准,且在姜某两次离职提出撤销辞职若辞职申请办理的表示后仍未及时回复,双方劳动合同持续履或行至6月29日,此时距姜某提出辞职提前已一月有余没有,如何虽然该期间办理医药公司一直处于“沉默”应状态,但及时鉴于医药公司以实际履行合同的方式接受姜某继续提供劳动,可以认定双方以“默提前示”方式撤销了辞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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