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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财政局合发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近日,宁波市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委、卫计委联合印发了《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对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作出新的具体规定和规范。此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小布仔细翻阅了《认定办法》,


从适用的范围、对象和申领流程等几方面为你解读


哪些救助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


自然灾害救助


医疗救助


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


就业救助


临时救助


贫困残疾人救助


以上社会救助应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与省认定办法相比,新增贫困残疾人救助认定


三种类型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省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哪些属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范畴?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但16类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项目(可点击原文阅读查看详情)。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债权、公积金、房产、土地、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和其他财产等。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如何申请救助


社会救助申请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其中,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临时救助申请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所申请社会救助项目按规定需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社会救助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解读


《认定办法》与此前相比放宽了救助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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