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巴南区财政局已给予回复,按照重庆市财政局的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的补助对象为:“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享受财政补助的产权人再次购买住房则不再符合补助条件(唯一住房原则)。”
若符合以上条件,请于补助年度满之后的三个月内前来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填列有关事项,说明相关情况,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
2.身份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
4.购房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包括抵押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
7.住房产权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留存复印件)。
8.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9.审核全部符合要求后,产权人提供本人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邮储银行存折,区财政局审核、留存复印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若针对个人情况需详细咨询,可以向阳光重庆反映,我们会及时帮您转到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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