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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信息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地址)





公共产品供给理论

按照商品使用和消费过程中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程度的不同,经济学理论将商品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产品。这里的竞争性是指消费者或消费数量的增加会引起商品生产成本的增加;排他性是指某个消费者在购买并得到一种商品的消费权之后,就可以把其他消费者排斥在获得该商品的利益之外。


私人物品既具排他性,又具竞争性。公共产品按照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受限程度,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又可分为俱乐部产品和公共池塘资源物品(公共资源)。萨缪尔森认为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的商品为公共产品,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纯公共产品。布坎南指出还有大量的公共产品只具有限制性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并提出了俱乐部产品的概念。布坎南认为俱乐部产品对俱乐部成员具有非竞争性,即在达到拥挤点之前,俱乐部成员数量或消费量不会降低其他会员的消费质量;对外具有排他性,即俱乐部产品对俱乐部成员是非排他性的,对非俱乐部成员可以通过设计或制度设置,如设置收费亭、围墙等方式进行排他。曼昆指出自然垄断产品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性质组合,因而是俱乐部产品。


公共资源是哈丁提出的另一类公共产品,这类产品具有消费上的竞争性,但是无法进行低成本排他。美国著名行政学家、政治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将其称为公共池塘资源物品。这类产品有公共牧场、公共池塘等。公共产品的这种划分通常只具理论上的意义,实际经济中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往往都是受限的。而且在理解公共产品的排他性时要注意其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技术的进步或产权制度安排的变化,排他的成本也会发生变化,原来不具排他性的商品就可能变得具有排他性。同时,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往往在达到拥挤点之前是不具竞争性的,但当消费者超过一定数量时,就会出现拥挤现象,即新增的消费成本不再为零。


私人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消费者要消费某种商品必须自己出价购买。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消费者按照商品带给他的边际效用进行出价,生产者按照生产商品的边际成本进行供给。市场均衡时,其价格等于生产该商品的边际成本,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由于生产者的成本能够通过市场得以完全补偿,所以,私人物品可以通过市场由私人企业进行供给,通过销售收入进行筹资。


有别于私人物品,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的属性,往往导致市场供给的失灵问题。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或有限排他性,往往使得理性趋利的消费者会隐瞒对公共产品的实际需求,每个人都打算等别人去购买公共产品然后无偿地使用。这就是公共产品市场上的“偏好显示”的困难和“搭便车”行为。最终结果是没人对公共产品进行支付,生产者的成本不能得到补偿,从而导致供给不足和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公共产品的市场失灵问题,通常要求政府对公共产品的供给进行干预。早期的做法是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直接生产和供给公共产品。但是公共选择理论发现由政府直接生产并供给公共产品会产生公共部门失灵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如下。①在缺乏有效竞争机制时,公共产品产出量无法进行测量,可能导致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或过度供给问题。通常政府对能显著提升政治绩效的公共产品供给积极性较强,而对政治绩效不显著的产品供给积极性较弱。②政府作为单一的供给主体容易产生腐败问题。③政府缺乏盈亏机制的约束,公共产品生产中容易出现资源浪费,导致生产的无效率问题。


针对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问题,公共产品的多元供给理论主张将公共产品的安排者(规划者)与生产者分离。在某些领域,政府可以将其委托给私人企业,同时为私人生产者提供制度保障和激励。从根本上说,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机制是一种公私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此过程中,由私人部门或市场力量组织生产公共产品,政府公共机构再以付费形式购买,提供给有需求的公众。企业充当公共产品的生产者,政府充当公共产品的安排者。


在政府和企业之外,非营利性组织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具有组织性、民间性、志愿性、自治性、公益性等特点。非营利性组织通过政府资助和企业捐赠的资金开展活动,实现自己的宗旨,是社会和市场的有益补充。当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无法满足成员的公共需求时,那些无法通过政府来满足公共需求的人,往往建立一种“自治”组织,通过互惠互利的机制实现其公共需求。非营利性组织的成员,基于对该组织致力于公益或共益的宗旨和理念的认可,提供捐赠或志愿服务,为自己及他人提供公共产品。除了自发形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外,政府也可以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资助的形式自上而下地发展非营利性组织。


科技中介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及供给模式

科技中介服务主要服务于知识生产、扩散和应用。其服务具有内容众多、形式多样、服务对象多元化的特点。各具体业务存在较大的差异,各种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存在较大的差异。有些接近纯公共产品属性,有些则接近纯私人物品属性,有些是介于两者之间。一些科技中介服务的受惠对象是所覆盖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因而具有纯公共产品的属性。例如,相关科技政策的宣传、纯公共技术的推广示范等,这类服务属纯公共产品。针对单个企业提供的个别业务服务往往具有私人物品的属性,如法律事务所为单个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的会计服务、中介服务机构为单个企业提供的市场业务拓展支持等。这类服务具有收益对象明确、排他性和竞争性强的特点,可划为私人物品。


满足整个行业对一些共性问题和业务需求的服务往往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例如,行业工程技术中心开展的共性技术开发、工艺提升方案等活动,行业协会开展的行业标准制定、区域行业品牌宣传、组织区内企业共同应对对外贸易的反倾销调查,生产力促进中心组织行业展销会等。这类服务具有局部的排他性和受限的竞争性,只要是行业相关企业都可以从中受惠,非行业内的企业是不能受惠的。因此,这类服务具有明显的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属俱乐部产品。


按照公共产品供给理论,针对不同属性的商品,其供给模式是不一样的。我国科技中介服务产品属性的多样化,必然要求供给主体的多元化。政府、私人部门和社会团体都应在科技中介服务供给中发挥重要作用。


对于纯私人产品性质的科技中介服务,应该交给私人企业,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供给。对于公共产品,政府应该作为公共科技中介服务的主导安排者,可以自己直接供给公共产品,也可以委托私人或社会团体进行生产,然后由政府购买提供给服务对象,同时实现生产企业的成本补偿。社会团体在供给准公共产品,尤其是俱乐部产品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对于一些行业共性的科技中介服务,这类组织可以发挥主要供给者的作用。同时政府理应为这类组织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本文摘编自《科技中介功能及提升路径研究》(许水平、尹继东著),标题和内容有调整。科学创造未来,人文温暖世界。在科技引领发展的时代,与您共同关注科技史、科技哲学、科技前沿与科学传播,关注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科学人文在线,创造有价值的阅读!欢迎关注、点赞、留言、转发、参与赠书活动,联系邮箱:kxrw@mail.science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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