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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公司股权变更流程(公司股权变更流程)

(李忠勇 甄晓霞)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因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存有隐瞒真相行为,导致原告对此有重大误解,不能正常经营,利益受损,被依法判决撤销。


2017年4月7日,某汽车贸易公司和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李某、杨某井陉县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某汽车运输公司转让给二人。同年11月9日,被告李某、杨某又与原告史某、张某签订了《股权变更转让协议》,将持有的某汽车运输公司的100%(50万元出资)的股权转流程让给原告,转让费为800变更0元。协议中承诺转让的股权拥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未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保证免遭任何第三方追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对转让的实质性内容约定不明确,被告隐瞒了该公司经营盈亏、负债情况和股权井陉县转让所涉及车辆信息、纳税等真相,同时也未向原告提供该公司相关手续和信息,导致原告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有重大误解,使公司转让后不能正常经营,并因该公司转让前的流程经济纠纷被列入失信人而遭受损失。日前,该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作出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并返还原告转让费80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股权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案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原告本以为被告转让的某汽车运输公司能够获利,但因重大误解使原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了原告史某、张某与被告李某、杨某签订的这份股权转让协议。


通过此案,警示人们在签订公司合同或协议时公司,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善良风股权俗”的原则,真实表达意思,买方应全面进行考察和评估,卖方要诚实介绍情况并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切莫存有隐瞒、欺诈、胁迫等行为,以防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出现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引起纠纷,给一方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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