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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什么(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作为一个公司企业,很多时候都不太方便。而成为一般纳税人,对于企业是一项不错的“定的捷径”。 一纳税人般纳税人的 特点 是增值税认定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自2018年2月1日起,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施行。那么,新规实施后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些问题您清楚了吗?一起来看看~



问题一、什么情形下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第四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以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问题二、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也纳入经营期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标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


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问题三、稽查查补销售额是否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现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


《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一般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问题四、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因此,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问题五、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能否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三条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纳税人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现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问题六、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有哪些程序?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办是什么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认定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所称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信息是指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生产经营地址”栏次中的内容。


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是什么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


问题七、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后,一般纳税人资格何时生效?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规定:


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定的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八、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会导致什么后果?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一般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标准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问题九、成为一般纳税人必须经历主管税务机关实行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吗?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一条规定:


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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