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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2)—价外费用税收筹划及案例分享,为公司节税30%

(一)政策依据
  1.增值税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增值是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3.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同增值税细则)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税收筹划节点分析
  1.价外费用自身适用税率与主营业务收入适用税率是否不同?
  2.价外费用单独收取单独核算可否单独确认收入?
  3.价外费用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不确认收入?

(三)税收筹划案例解析
  案例1.A鞭炮厂是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生产鞭炮共计10000箱,每箱价格300元(含增值税),其中包含包装物价值20元,进项税额260000元(税率13%)已经认证,计算当月该厂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提出税收筹划方案。
  解析:1.包装物是否征税的条件:
  (1)一并销售,无论是否单独计价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征税;
  (2)不作价销售,只收押金,未超期的,不征税;
   (3)对超过合同期限不再退还的押金或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2.酒类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的计税
  (1)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无论是否逾期,均不计征消费税
  (2)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收入,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应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当月应纳增值税=300×10000÷1.13×13%-260000=85132.74元;
  应纳消费税=300×10000÷1.13×15%=398230.1元。
  应纳城建及附加=(85132.74+398230.1)×(5%+3%+2%)=48336.28元。
  应税所得额=300×10000÷1.13-260000÷0.13-(398230.1+48336.28)=208300.9元;
  应纳所得税=208300.9×25%=52075.22元。
  总计应纳税=85132.74+398230.1+48336.28+52075.22=583774.3元

  筹划方案一:包装物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期限一年,则押金收入不并入销售额征税。通过筹划,鞭炮厂以每箱280元的价格销售,并收取20万元押金。
  押金在合同期限内且未超过一年,不纳税。
  当月应纳增值税=280×10000÷1.13×13%-260000=62123.89元;
  当月应纳消费税=280×10000÷1.13×15%=371681.4元
  节约增值税=85132.74-62123.89=23008.85元;
  节约消费税=398230.1-371681.4=26548.7元。
  节约城建及附加=(23008.8+26548.7)×10%=4955.75元
  应税所得额:
  280×10000÷1.13-260000÷0.13-(48336.28-4955.75)-371681.4=62814.18元
  应纳所得税:62814.18×0.25=15703.54元。
  总计应纳税=62123.89+371681.4+(48336.28-4955.75)+15703.54=492889.4元;
  总计节税额=583774.3-492889.4=90884.9元。
 
 注:押金逾期未退还时确认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押金合同期限一年时,实际相当于延迟缴纳税款(90884.9元)一年。

  筹划方案二:包装物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期限二年,押金按年支付。通过筹划,鞭炮厂以每箱280元的价格销售,并一次性收取20万元押金。
  押金在合同期限内且未超过一年,不纳税。结果与方案一相同。
  当押金超过12个月时,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在两年合同期内不征。比第一个方案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两年。
  合同到期(两年以后)押金未退还的,三税都征。
  1.12个月内时,押金不征税,只征收鞭炮的各项税。
  2.押金超过12个月时,押金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企业所得税。
  3.押金超过24个月(已超合同期)不再退回的,征收企业所得税。

  筹划方案三:包装物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期限二年,押金按年支付。通过筹划,鞭炮厂以每箱280元的价格销售,并分两次收取押金,每次10万元。
  押金在合同期限内且未超过一年,不纳税。结果与方案一相同。
  1.12个月内时,押金不征税,只征收鞭炮的各税,
  2.押金(10万)超过12个月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企业所得税。
  3.押金(20万)超过24个月不再退回的,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次押金(10万)超过第二个12个月时(或不退还时)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筹划方案四:包装物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并且适当调低鞭炮的价格,适当调高包装物押金(30万)的金额,其他条件同方案三或二都可以。
  1.12个月内时,押金不征税,只征收鞭炮(调低价格后)的各税,
  2.押金(15万)超过12个月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企业所得税。
  3.押金(30万)超过24个月不再退回的,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次押金(15万)超过第二个12个月时(或不退还时)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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