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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三百四十三条(刑法修正案第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采石场非法开采。


年初,长沙县安全生产巡查办(长沙县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办公室)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暗访,发现高桥镇金桥村一采石场存在非法开采问题。经查,该采石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大肆盗采山石,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森林植破坏严重。工作人员立即责令该采石场停止生产作业,将案件移送县森林公安立案侦查,对涉案的挖机、货车等作案工具、物证予以扣押。


无证开采,扰乱了正常矿产秩序,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加之安全管理缺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等待王某某的,将是严厉的法律制裁。


据悉,针对非法开采隐患问题,长沙县安全生产巡查办举一反三,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开展拉网式清理整治,重点查处打击非法采砂、盗采山石、挖土洗砂等非法违法行为,移送盗采山石行刑衔接案件1起、下达土地矿产违法停工通知书4份,有力地震慑了非法违法行为,确保了全县矿产资源有序、规范、安全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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