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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的银行利息(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不征税收入吗)




案例一

甲公司这个月客户由于延期支付了113万元的货款,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了延期付款的利息收入11300元。


提醒:


属于价外费用,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缴纳增值税。


收到延期付款的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13万元


参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案例二

甲公司这个月在开户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11300元。


提醒:


存款利息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用给银行开具发票,凭借银行结算单可以进行账务处理就可以。


账务处理一:


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红字)


账务处理二: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蓝字)


参考: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案例三

甲公司这个月客户由于资金紧张,向我单位借款1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了借款资金的利息收入10600元。


提醒:


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收到资金借款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者财务费用)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06万元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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