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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代持协议弊端(房屋代持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股权投资过程中,实际出资人出于各种原因不愿对外公开其股东身份,因而通过与他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者以口头方式达成合意,由他人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


股权代持带来隐秘性的同时也为双方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风险。本文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实际出资人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即实际出资人由于各种原因,通过与受托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者其他形式,约定由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益,受托人只是在形式上拥有所持股权,因此在公司的股权登记或者其他重要文件中并没有实际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


1、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不被确认。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没有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者虽然签订了协议但没有明确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实际出资人想要变更为名义股东没有得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即使双方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仍然存在股东资格不被承认的法律风险。


2、实际出资人权益被名义股东恶意侵害。名义股东没有经过实际出资人的许可擅自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实际出资人只能要求名义股东赔偿遭受的损失。



3、实际投资人想要变更为名义股东,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其他股东不同意的,不能变更成为股东名册上的股东。


4、我国公司就及其相关法律对公司的投资主体和投资比例有一定的限制,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投资人不享有投资权益,还可能存在非法所得被没收的风险。


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

名义股东作为代持股人,虽然名义股东享有权利,但同时也代替实际出资人履行义务。


1、实际出资人有可能并未足额缴纳出资,由于股权代持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名义股东有承担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



2、在名义股东资信存在问题对外负有较大债务时,如果名义股东的债权人通过诉讼取得法院的生效判决,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很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来抵偿债务。


3、如果名义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作为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那么在公司不能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时,名义股东可能会被司法机关传唤、拘传,个人信息会被录入到征信系统,被限制出入高档消费场所、被限制出境等行政处罚。不仅如此,如果公司发生破产、吊销等情况,名义股东若要担任其他公司的相关职位时会受到限制,影响其个人发展。


股权代持是一把双刃剑,其利弊见仁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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