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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计税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征收对象:


1.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 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征收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遗产税: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包括房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征收税率:


1、对应纳税遗产净额不超过80万的税率为0;


2、80万-200万的征收税率为20%;


3、200万-500万的征收税率为30%;


4、500万-1000万的征收税率为40%;


5、超过1000万的适用税率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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