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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加重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加重的社会原因)


亮点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为七章四十六条,修订后为十章九十九条,增加了64条,修改了35条,并新增“监督管理”、“特定实体审计”、“会计服务市场开放和跨境审计”三章。


陈叔军认为,此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划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明确过罚相当规则;增加与被审计单位有资金、业务往来的相关单位提供函证的义务;明确审计报告用途。“《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分别规范了会计责任、审计责任。但在同一情形下如何划定会计责任、审计责任之间的比例,这两部有关会计的基本法律各说各话,并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针对恶意串通、明知、推导明知、过失、不承担责任、利害关系人利用审计报告、限制审计报告用途七个方面区分了会计责任、审计责任之间的民事责任。


陈叔军认为,由于该司法解释系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的,具有不稳定性,随时会受到外部环境变化的挑战。如2019年12月28日证券法第163条修正,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条修正基本架空了“法释〔2007〕12号”区分故意、过失的规定,加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两款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基于故意设定,实践中容易区分,也没有任何争议。出具证明文件重大事实罪,是基于严重不负责任,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因为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何为严重不负责任,需要对照执业准则判断,这并非司法人员强项。”陈叔军告诉记者,本次修订明确了源头责任,改变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单方受罚不公平情况,有利于强化委托人、被审计单位责任,有利于审计秩序好转。


此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审计报告用途。修订前《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概念过于宽泛,不当增加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比如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机构,有强大的贷款审核部门、审核标准,不可能仅仅根据审计报告就发放贷款。银行如果需要利用审计报告作为贷款的依据,不能仅仅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审计报告作形式上的审查,还应该走访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复核相关数据。又如政府部门批量利用审计报告(诸如评审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资金补助之类),需要建立随机抽查复核机制,确保审计质量。《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约定了审计报告用途,能够促请审计报告相关使用者合理使用审计报告,保护注册会计师权益。


建议


陈叔军还在工商登记、组织形式、行业自律检查、函证等方面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比如,陈叔军建议,财政部制定执业许可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住所、执业范围、首席合伙人、合伙人、合伙协议实行登记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无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已经登记的在一年内申请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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