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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干部渎职一审(干部渎职怎么处理)

税务渎职犯罪立案量刑标准汇编

何观舒:刑事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一、滥用职权罪


(一)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量刑标准


1.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认定: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9人以上,或者轻伤27人以上,或者重伤6人、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轻伤18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二、玩忽职守罪


(一)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量刑标准


1.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认定: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9人以上,或者轻伤27人以上,或者重伤6人、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轻伤18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一)立案标准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量刑标准


1.情节严重的(达到立案标准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明确规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一)立案标准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量刑标准


1.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立案标准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未明确规定):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一)立案标准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量刑标准


1.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立案标准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未明确规定):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一)立案标准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量刑标准


1.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立案标准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未明确规定):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


何观舒律师整理于2018年9月22日星期六


【关键词】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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