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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港法立法(海南自贸港总体方案)


发布会现场(王强 摄)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严励介绍,9月29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等法规,成为今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实施以来,海南省出台的首批自由贸易港配套法规。该两项法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持续港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的要求,充分运用国家赋予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权,在公平竞争和反消海南费欺诈领域的专项立法探索,属全国首创。


《条例》共三十五条,分为总则、公平竞争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影响公平竞争港的行为、对影响公平自贸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是关于公平竞争的整体性地方性法规,确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制度、细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平竞争机制和职责、强化公平竞争执法衔接、强化了公立法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作用、强化社会海南共治、对接国际通行经贸规则等内容,致力于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助推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总体方案环的畅通。


《条例》主港法要集中在五大方面的创新内容,即公平竞争政策奠定自由贸易港市场基础“压舱石”、公平竞争审查实行相对中立审查制机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社会共治机制、建立公平竞争议事协调机制、强化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查处等,努力形成可借鉴的制度集成创新经验。


《规定》是全国首个反消费欺诈领域专项地方立法,主要针对海南当前存在的典型消费欺诈违法立法行为,特别是旅游消费市场欺客宰客行自贸为,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惩戒力度,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分类分档设定处罚。引入处罚到人的“双罚制”,对经营者为单位、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消费欺诈行为总体方案,除对经营者处罚外,还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规定》还明确了相关主体职责和义务,首次规定交易市场开办者的审查、检查、制止和港法报告等管理义务,旨在形成反消费欺诈社会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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