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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代理人是什么意思(签约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普华永道:新收入准则应用锦囊之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之第三方运输


普华永道






随着越来越多企签约业应用财政部发布的新收入准则,普华永道推出【新收入准则应用锦囊】,以案例或问答形式阐明新收入准则的相关会计处理。




案例


线上零售商通常通过雇佣第三方运输服务提供商送货给客户,该零售商在商品运送服务交易中是否为主要责任人?


甲公司经营玩具零售实体店及网站。在线购买商品的客户可选择在实体店自提货物而无需支付额外费用,或选择送货上门并支付额外费用。客户购买玩具时,可选择指定快递公司提供标准配送服务或隔日配送服务。客户需支付(由快递公司设定的)配送费并得到用于查询商品配送状态的运单号,且在有任何疑问或疑虑时可联系快递公司。玩具的控制权于出库时转移至客户。甲公司认为,合同包含两项可明确区分的承诺:销售玩具,以及运送服务。客户为这个交易一共支付给甲公司人民币110元,其中包含运费人民币10元;甲公司需支付给履约快递公司人民币8元。假定此例中的价格不包含任何折扣。






就运送服务而言,甲公司是应按向客户收取的运费总额人民币10元确认收入,还是应按扣除向运送服务商付款后的净额人民币2元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相关考虑事项




要点解析


本例中,客户在该交易中获得了运送服务,该运送服务代表了客户有权享受快递公司提供运送服务的权利。由于快递公司由客户指定,而非甲公司,且甲公司不负责运送玩具,不面临出库后的存货风险,也不拥有运送服务的自主定价权。因此,甲公司没有能力主导提供运送服务的服务提供商,以获得其中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由此可得出,甲公司并未控制该服务。


此外,根据主要责任人判断三因素,可进行分析如下:


主要责任人判断三因素:



甲公司并未承担向客户运送商品的主要责任


快递公司由客户在购买玩具时选择指定,甲公司无权自主选择。且如果由于各种原因,若快递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客户会直接联代理人系快递公司。因此,甲公司并未承担向客户运送商品的主要责任。


甲公司并未承担“存货风险”。


在客是什么户支付配送费前,甲公司不会为客户先向快递公司预付不可归还的费用,故甲公司在运送服务交易中,仅代表客户安排运送服务,并未事先购买运送服务,因而也未承担是什么与之有关的“存货风险”。


甲公司没有自主定价权。


在该交易中,运送服务价格由快递公司设定,而客户根据快递公司设定的价格选择其想指定的快递公司。因此,甲公司在运送服务交易中无自主定价权。


根据承诺性质判断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此外,根据甲公司的履约义务性质,由于甲公司是代表客户安排,而非承诺自行提供运送服务或整合服务,故甲公司在运输服务交易中的身份是代理人。


结论:


甲公司作为代理人代表客户安排运送服务,并未取得运送服务的控制权。所以,就运送服务而言,甲公司应按扣除向运送服务商付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速递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意思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履约一)企业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或服务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或服务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或服务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代理人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或服务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或服务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的迹象。签约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意思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服务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或服务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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