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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质保金列什么科目(新收入准则下工程质保金何时确认收入)


引言篇





情怀觉得该回复对准则的理解和运用还是有所偏差的,所以想着有必要就新收入准则下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进行一个全面的解析。




虽然ZCDL被问到的,仅是保证类质量保证的相关问题,但情怀秉承一贯周到的服务质量,将质量保证的问题全面归纳整理如下。为情怀的体贴点个赞吧![呲牙]




第一部分 质量保证的分类和区别


根据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质量保证可以分成保证类质量保证和服务类质量保证(情怀认为,从这两种类型包括的范围来看,质量保证改成售后保证名称可能更准确一点[呲牙])。那这两者各自的含义是什么?又有什么区别的呢?




指南是这样解释的,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的是保证类质量保证,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即服务类质量保证。




感觉还是很难理解?那情怀举个粟子来说说吧。





某油烟机生产商A公司为购买产品的用户提供质量保证,承诺如果所售产品在五年之内主要部件(如电机、电扇)出现非人为原因故障(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A公司将免费提供包括更换部件在内的维修服务。这种情况下,A公司提供的是保证类质量保证。




保证类质量保证并不一定真正需要提供相应服务。其是否需要提供,取决于五年内主要部件是否出现非人为原因故障这一事件的结果。如果某一客户购入产品后五年内主要部件没有发生非人为原因故障,则对应该客户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并没有提供相应服务。




为了提高服务水平和促进销售,A公司还为购买产品的用户额外提供了一项服务保证。在产品售出的十年内,A公司将为用户免费提供油烟机的上门清洗服务。这种情况下,A公司提供的是服务类质量保证。




服务类质量保证通常都会被要求提供相应服务(除非客户遗忘或拒绝)。因为油烟机的清洗服务在使用过程中,都是可以被履行的。




从两个例子的对比下,我们可以看出,保证类质量保证是对主商品符合即定质量标准(本例是油烟机五年内主要部件不出非人为故障)而提供的相应保证。这种保证服务是依附于主商品之下的,所以其不构成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服务类质量保证则是为所售主商品额外提供的服务。本例中,即使A公司不免费提供油烟机的上门清洗服务,也并不影响油烟机的正常使用。用户若需清洗油烟机,除了A公司之外,也可以很方便地找到其他服务提供者,所以A公司额外提供的免费上门清洗油烟机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对于新收入准则下两种质量保证会计处理的具体理解,情怀以下开始谈谈自己个人的一些想法。先从ZCDL对应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开始吧。



第二部分 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一)收入和成本


上述第一部分已经提及,保证类质量保证并不构成一项单项履约义务,所以为履行保证义务时提供的服务(如售后维修服务)不应单独考虑确认收入。




前已述及,保证类质量保证并不一定真正需要履行相应服务,对于某一笔销售来说,其对应的成本支出并不一定发生,所以对于A公司来说,这是一个或有事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通常需要对保证义务可能涉及的负债进行估计,确认为预计负债,借方科目对应为销售费用(在计入时无法对应相关合同,所以不应为营业成本)。




(二)应收质量保证金


接下进入本文的重点戏,我们通过ZCDL的例子,来看看应收质量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先说下ZCDL的案例背景吧。




ZCDL主要从事电力电缆的生产及销售,其主要客户群体为电网公司。ZCDL的质保金是其为保证一定期限的产品质量,根据合同约定保留 5%~10%左右的合同价款,待质保期结束后收取(从这里可以判断出,这是一个保证类质量保证)。公司产品的质保期限通常在1-3 年。




从ZCDL于2020年9月2日公告可以看到,创业板上市委第一条审议意见如下:




“1.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说明:(1)应收账款中合同约定回收期超过一年的质量保证金列示为流动资产的合理性;(2)在新收入准则下,质量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影响。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从这个问题中,我们可以读到两个信息。一是ZCDL把上述的质量保证金列报在了应收账款;二是对于回收期超过一年的质量保证金,ZCDL将其计入应收账款并作为流动资产列报。这两个信息,第一个涉及核算问题,第二个涉及列报问题。下面情怀给各位看官一一分析下。




1. 核算问题


先来看看ZCDL将质保金计入应收账款的理由吧。


(1)公司的观点


“公司应收质量保证金系公司因销售商品而应收的客户款项,本质上属于合同价款的一部分, 公司将质量保证金在应收账款中列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应收账款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作为核算依据的应用指南是2006年颁布的,ZCDL仍在套用其进行会计处理,是不是有点将新收入准则视若无物的赶脚啊。







那新收入准则中,对于应收质量保证金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2)官方的观点


严格来说,准则确实没有规定。但新收入准则新增加了合同资产科目,并将其与应收账款进行了区分。




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那对于质保金,企业是否拥有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呢?




准则没有那么细的表述了。不过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收入准则案例—亏损合同案例》中,明确说明了质保期之后方能收款的工程质保金,应作为合同资产列示,算是给出了官方的结论。




不过就算是在这个亏损合同案例,官方也没有给出为何将其计入合同资产的具体理由。这里,情怀就斗胆越俎代庖一下了[呲牙]。







对于保证质量的工程质保金(ZCDL的质保金),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企业需要承担修理、更换部件等支出,这些都会影响到工程质保金的实际收取金额,所以其收取并不仅仅取决于时间的流逝,因此应属于合同资产而非应收账款。




(3)情怀的观点


虽然上面替官方解释了应收质保金应作为合同资产的理由,但这不并代表情怀认可这一结论[呲牙]。情怀再斗胆 1,谈谈和官方结论不一致的想法。




诚然,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企业需要承担修理、更换部件等支出,但上述谈到收入和成本问题时,准则已经明确这个属于或有事项,应当作为预计负债列示。也就是说,这个因素只影响了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这与到时收取质保金的权利是两回事。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对质保金部分,拥有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无条件收款权利,应当计入应收账款或长期应收款核算(取决于流动性)更为合适。







此外,将应收质保金在应收账款或长期应收款核算,情怀认为也更具有可理解性(看看有几个搞财务的人能理解为啥应收质保金是合同资产了[憨笑])。




最后再补充一句,原计入合同资产的应收质保金,在约定的收款期到期后仍未能收到的,在没有其他争议事项的情况下,应当转入应收账款,这一点应该是毫无疑问的。




2. 列报


下面来谈谈列报问题。




CZDL的产品质保期限通常有1-3 年,公司将其在应收账款中核算,并全部在流动资产进行列报,其公告的理由如下。




“公司的产品主要用于电力工程,电力工程业务对电力电缆的施工流程包括:产品验收、施工安装、项目投运、项目验收等,从这个周期来说整个过程一般超过一年,项目投运并验收合格后客户才按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这个周期本质上也是公司正常营业周期的一部分,按此原则公司正常的营业周期会长于一年。




“根据《企业会计准第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三条(一) ‘ 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规定,公司将质保金划分为流动资产列报。”




公司的理由概括来说就是,因为下游企业对质保金要项目验收后才会支付,故质保金的收款期较长,而公司质保金没有收到,就表示营业周期没有结束,所以其就是流动资产。




说实在话,看到这理由时,情怀不由地为CZDL点赞,确实有点刚。这是打算删除长期应收款这一科目的节奏啊。







玩笑开罢,情怀现在按个人的理解,给各位看官认真地解释下营业周期也就是流动性列报的问题。




正常的制造业企业,其营业周期从实物流来说包括原材料采购入库、产品加工、成品入库、成品销售出库;从资金流来说,包括采购付款流出、销售回款流入。




对大部分制造企业来说,上述的实物流和资金流周期都不会超过一年,所以财务报表通常以一年作为划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界限。当然,对于营业周期确实超过一年的,也可以延长流动资产的时间范围。




CZDL的实物流周期不会超过一年,这一点估计是没有争议的。从资金流动的角度来说,因为质保金只占5%~10%的比例,也就是说CZDL在在将产品交付客户时(或者初验时),已经收到了90%~95%的款项。已经收到的款项,足够CZDL投入到下一周期的原材料采购支出中去,所以在产品交付客户时(或者初验时),认定这一营业周期已经结束无疑是合适的。企业有小部分超出正常营业周期的应收货款,这也是正常的。




本段最后再总结下应收质保金的列报结果吧。按官方口径,未到收款期的应收质保金应在合同资产核算,列报则根据流动性区分如下:




(1) 合同约定收款期在一年以上且距到期日一年以上的质保金,列报在其他非流动资产(注意核算和列报的区别,核算科目“合同资产”并不都是在报表中的“合同资产”中列报);


(2)合同约定收款期在一年以上且距到期日一年以内的质保金,列报在一年内到期的其他流动资产;


(3)合同约定收款期在一年以内的质保金,列报在报表中的合同资产。




第三部分 服务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在本文第一部分已经介绍过,服务类质量保证应该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所以其应在相关服务提供时(控制权转移时)才确认收入。企业应该将合同收取的对价,在主商品和服务类质量保证之间,以单独售价作为依据进行分摊。对于服务类质量保证对应的价款,在未提供相应服务前,应列示于合同负债。




结束语


目前ZCDL已过会,但尚未上市发行,所以暂时看不到公告的封卷版招股说明书。不知最终监管者是否认可公司在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中的回复,各位吃瓜群众可以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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