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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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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来啦


1.


纳税人企业2019年发生的业务,因为没有相关凭证未做税前扣除,今年收到了对方开具的发票,可以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可以追补至2019年度进行扣除。


2.


企业于2020年购入一批固定资产,当时没有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优惠,之后年度可以变更扣除吗?


答:不可以,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政策解读,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公告明确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3.


企业总公司在上海,分公司在外地,应该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


4.


企业在预缴时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候进行退税吗?


答: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避免占压纳税人资金,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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