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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非普通住宅标准(恩施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宣恩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制定宣恩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分级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8〕22号)、《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法规〔2018〕46号)、恩施州住建局<关于印发《恩施州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恩施州住建发〔2020〕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分级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在宣恩县登记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提供服务的收费管理。


二、宣恩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执行分级收费标准。


(一)县城区内设计有电梯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一级1.10元/m2.月,二级0.95元/m2.月,三级0.80元/m2.月,四级0.65元/m2.月;设计无电梯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一级0.90元/m2.月,二级0.75元/m2.月,三级0.60元/m2.月,四级0.45元/m2.月;


(二)乡镇设计有电梯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一级0.90元/m2.月,二级0.75元/m2.月,三级0.60元/m2.月,四级0.45元/m2.月;设计无电梯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一级0.70元/m2.月,二级0.55元/m2.月,三级0.40元/m2.月,四级0.30元/m2.月;


(三)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提供的服务内容必须在物业合同中明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停止执行,按新的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三、已购买未入住的业主自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建部门确认交房书之日起,一年以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现定标准的50%交纳,超过一年仍未接房或未入住的的按规定标准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四、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住房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装修企业签订装修协议,约定有关责任义务及注意事项,装修垃圾处理费(含清运、处置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2元/m2计收。


五、物业服务企业对低收入、弱势群体物业服务要实行优惠政策,对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的下岗职工、特困职工、低保户的物业服务费,凭有效证件由物业服务企业减半收取,对五保户免收物业服务费。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宣恩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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