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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仲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仲裁,能直接起诉吗)


近日,甲公司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预付款10万元以及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乙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裁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赔偿款29万余元并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乙公司明知案涉土地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的手续不能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仍将土地转让给甲公司,其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集体建设用地非经特殊程序禁止转让的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最终,仲裁庭裁决乙公司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甲公司预付款10万元,并给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8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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