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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小微


一、对小型微优惠政策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企业过300万元、从业的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增值税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2017年。所称从业人数2017年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企业所得税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增值税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企业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小微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优惠政策年企业所得税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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