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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 追索权(追索权发生的实质要件包括)



电子商业汇票因其便捷性等优势,实践中已被越来越多地使用,发挥了融资的功能。但2021年以来,随着市场的变化,很多公司均出现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不能兑付的现象,票据纠纷剧增。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持续逾期名单中,在 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出现3次以上付款逾期、且截至2022年2月28日有逾期余额或2022年2月当月出现付款逾期的承兑人数量为1148家,包括各行业知名上市公司,尤其是房地产公司。


近期,有多个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向本人就电子商业汇票追索权进行咨询,现对咨询回复特做了整理,就电子商业汇票追索权行使,本人提出如下几个追索需要考虑的事项。


一、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汇票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享有的请求其前手或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汇票金额及相关损失、费用的权利。与一般民商事权利仅有一次请求权不同,票据权利包括二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


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1)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2)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一)行使追索权的实质条件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可见,票据得不到付款,是形式追索权的实质条件。


(二)行使追索权的形式条件


所谓形式条件,是指持票人用以证明其被“拒绝付款”的证明,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拒绝付款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2)拒绝付款证明的替代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票据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票据法第六十三条所称“其他有关证明”是指:(一)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三)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四)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认定为拒绝证明。


《票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二、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方式


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能否通过发送“追索函”、“律师函”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请求支付票款呢?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第十四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此,电子商业汇票的线下追索因不具备有效签章,不符合《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条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签章和追索等票据行为要式性的要求而无效。对于该问题,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1510-1152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观点明确: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未在票据权利时效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使追索权的,票据权利消灭。


可见,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法定期限办理追索业务。实践中,通过线下追索如诉讼的方式行使追索权,不符合追索权的形式要件。


三、被告的选择确定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持票人付款请求被拒绝后,可以不按照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实践中,如果将所有票据债务人一并起诉,送达难度必然大,可能面临较长的送达和审理时间,同时部分票据债务人可能也不具备偿付能力,未必能取得好的诉讼效果。另外,还可能遇到指定管辖的特殊情况,如最高院针对恒大下发了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将包括票据追索权纠纷在内的涉及恒大集团的票据纠纷全部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人接受咨询的涉及恒大的汇票,如选择恒大作为被告,则案件由广州中院统一管辖,案件何时审结、是否获得执行非常不确定,而如果仅选择其中个别有偿付能力的被告起诉,可能很快实现债权。


因此,建议持票人应综合考虑追索对象的偿债能力、管辖法院、送达难易程度、诉讼的便捷性和成本等,有针对有策略地选择被告。同时,持票人如前期选择部分债务人进行起诉的,后续也可根据案件情况变化进行追加。


四、管辖法院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另外,针对个别企业爆发的债务危机,尤其注意是否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理的情况存在。如最高院针对恒大下发了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将包括票据追索权纠纷在内的涉及恒大集团的票据纠纷全部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持票人在起诉时要持续关注相关集中管辖的通知,有策略地选择被告及管辖法院。


因此,建议持票人在起诉时应综合考虑诉讼的便利性、法院相关审理经验、结合被告的选择确定,选择合适的法院。


五、追索权行使的时效


所谓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该权利即归于消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与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不同,票据时效期间经过,持票人丧失的是实体权利,票据时效是票据权利消灭的时效。


票据权利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之分,票据债权人有主次之别,票据时效也因不同的权利,对不同的债务人,有长短之别。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因此,持票人应密切关注票据时效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以免丧失票据权利。


本文作者:



李少伦,德恒西安办公室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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