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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农村商业银行的开户行是什么(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21执409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李电武


住址: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黄岗村西圩村民组


身份证号:3401211977****1052


立案时间:2021-01-18


执行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李电武、唐林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钟国强借款本金281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7日起以28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钟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钟国强负担1086元,被告李电武、唐林林负担256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上述款项于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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