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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定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定襄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定襄县荣达锻压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以下统称:当事人。名单附后)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业监字【2016】97号)的规定,决定对上述25家企业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忻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定襄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定襄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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