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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保障网劳动合同备案(天津劳动合同网上备案流程)


【裁判要旨】


按照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正常工作流程,用人单位需持劳动者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前去劳动部门方可办理备案登记,本案中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中有关劳动者个人信息登记一栏中显示合同类别为劳动合同及期限,已完成备案登记。且用人单位期间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纳入法律约束内。综合事实,能够认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并未受到任何损失,不应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7日,刘某入职天津某科技公司处,从事机械工程师工作,试用期月工资为75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为8500元,人工手动记录考勤,每周工作五天,刘某工作至2019年12月11日。


2019年1月29日,天津某科技公司在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刘某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0日,并为刘某办理了社保手续,且自2019年2月起开始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12月。


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期间,刘某每月应发工资分别为:3750元、7500元、7500元、8000元、8500元、8500元、8500元、8500元、8500元、8500元、8500元、3126元。


2019年12月12日,刘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支付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1229.4元。


【裁判结果】


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南劳人仲裁字[2020]第137号仲裁裁决天津某科技公司支付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1229.4元;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2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天津某科技公司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1229.4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民终3539号民事判决天津某科技公司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1229.4元。



【管理提示】


1、用人单位因管理疏忽,可能造成保留在单位的书面劳动合同遗失等情况,提示用人单位如能有证据证明与劳动者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领取劳动合同原件时签收单或办理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备案记录等,均有可能抗辩认定用人单位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需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2、如果用人单位签署了其他劳务协议或用工协议等,如协议同时具备劳动报酬、期限、岗位等必要的劳动合同要素,也可抗辩签订的协议具有劳动合同性质,不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当然,如用人单位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可抗辩在此期间支付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例如季度奖、半年奖等或业务提成等),不应该作为双倍工资计算的基数。


【劳动者提示】


2、如劳动者已经与单位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第二次合同到期前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单位不同意订立,则也应承担未订立固定期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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