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6年10月1日,原告马某租赁胡某所有的位于甲市场的D02-28仓库,租赁期限为一年。2017年8月12日15时40分许,甲市场发生火灾,仓库D02-15、D02-16、D02-17、D02-18、D02—19、D02-20、D02-21、D0-22D02-25、D02-26、D02-27、D02-28号库房及D02-A临时仓库(乙公司租用)过火,消防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甲公司使用的D02-A临时仓库南部,排除雷击人为放火、电器故障等因素,不排除仓库内物品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甲市场没有任何消防设施、没有消防水源,D02-A仓库至D02-15仓库之间只有一米高的隔墙,隔墙至屋顶为联通状态,D02-A仓库为违章建筑,由甲市场出租给乙公司,乙公司向甲市场缴纳物业管理费和房租。
火灾发生后,马某仅以乙公司为被告要求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诉讼中乙公司答辩任何市场方、房东胡某都有过错,市场管理方、房东胡某应当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认为应当追加市场方、房东胡某,否则视为马某放弃市场管理方、房东胡某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责任,马某认为所有过错方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没有必要追加被告,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乙公司有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本案不适用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有如下几种:第八条规定的共同加害行为、第十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和第十一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行为。
本案马某最终损失的发生是因为火灾发生和发生后的火灾蔓延造成的,火灾发生的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和火灾的蔓延的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单独都不足以造成最终的损害结果,因此本案不存在不能确定侵权人和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和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规定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明显不适用本案,马某所说的过错方承担连带责任,企图乙公司承担责任后找其他过错方追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本案属于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明显属于典型的按份责任的非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应当按照各方责认大小各自承担按份责任或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对火灾发生具有过错的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能够确认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应当按照按份责任对各过错方进行责任划分,根据责任大小划分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甲市场管理方的过错:本案甲市场管理方将违章建筑D02-A临时仓库出租给乙公司并收取乙公司市场管理和物业服务费,违章建筑不可能有消防验收,甲市场对火灾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甲市场没有任何消防设施,没有消防水源,没有防火隔离,明显不符合投入使用的条件,更别说作为仓库使用,其作为市场的管理方,应当是涉案市场的消防的总负责人,如果有完善的消防设施火灾有可能不会发生,或者即使发生了,也可以及时扑灭,就不会蔓延,张某租用的仓库就不会被点燃,因此甲市场管理方应当对火灾的蔓延承担全部责任。
房屋出租房胡某的过错: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相关规定,仓库应该有防火隔离和防火间隔,本案中各个仓库之间只有一米高的隔墙,没有任何防火间隔距离,隔墙至屋顶为联通状态,没有进行防火隔离,没有防火卷帘门等消防设施,没有消防验收,胡某将明显不符合消防验收条件的房屋作为仓库对外出租,应当对火灾的蔓延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过错。
张某自身的过错:过错一为租用没有消防条件的仓库存放可燃物,其自身存在明显的过错;过错二其没有配备消防人员,没有及时发现火情,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将涉案仓库的货物尽最大努力的运出,导致损失扩大,具有明显过错
乙公司的过错: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乙公司有过错,乙公司应该不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之规定,
本案中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中仅是不能排除D02-A临时仓库内化肥、农药化学物品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明显是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时的陈述,而且也没有D02-A临时仓库内化肥、农药化学物品具有自燃可能性的鉴定报告,不能完全证明起火系D02-A临时仓库内化肥、农药化学物品自燃造成的,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乙公司有责任。
综上,本案张某自身有过程,笔者认为张某应当承担自身损失最少5%的的责任,甲市场管理方和胡某应该各自承担最少35%的责任,乙公司应当承担至多不超过2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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