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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没实缴借贷款产生利息(注册资本没到位借款利息是不能税前抵扣吗?)

国税函(2009 )312 号文件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 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税得前扣除。其中这个规定期限怎 么界定?老《公司法》时是两年必须缴足,现在认缴制没有期限限制,这部分利息的计算期 间怎么算?




回复:
亲爱的学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 )312 号)文件,是结合《公司法》原规定对实收资本未到位的情况在税收方面提出的要求。目前《公司法》对股东投资由“实收资本制”改为“认缴制”,即不再受 2 年的限制,股东可根据章程自行约定实收资本的具体到位期限。既如此,根据 312 号文件精神,只要股东按章程规定的时间将资金到位,其与资本有关
借款利息就不受约束。相反,若超过规定时间就要按 312 号文件的规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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