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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分录)


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开始执行,最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亮点有:


1、制造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2、所得税预缴可以享受研发加计优惠。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接下来,我们对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常见的几个问题进行梳理,帮助大家更好运用政策。


  1、判断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行业。


案例:A商贸公司主营电子通讯终端的销售、研发等业务。2020年度终端设备销售收入15000万元,兼营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5000万元,扣除投资收益300万元,收到政府拨付的200万元财政补贴。


全年用于电子终端设备研发发生的费用支出500万元。


  2020年度该货物销售收入占比15000(15000+5000+300 200-300-200)=75%>50%,说明其2020年度主营业务为“批发和零售业”,属于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


分析:并不是所咨询业有行业企业发生研发活动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重点关注6个行业负面清单。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政策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对于同时从事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判断是否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六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不含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50%以上的企业。


  2、判断是否属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案例:B公司主营游戏软件开发等业务,其某款网游开发项目已经上线运行,累计注册用户近百万,企业将该款网游上线后进行日常维护、升级改造的人员工资、无形资产摊销费加计扣除。


问题分析:《财政部、国家分录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费用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强调,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技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将产品的常规升级或简单集成判断扣除为研发活动,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财税〔2015〕119号文件还规定,当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产生争议时,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


如果企业确实无法费用准确把握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可以向科技部门咨询。


  3、研研发发费用归集口径有差异。


  案例:C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主营科技产品的研发,企业在归集研发费用时,将办公费、通讯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业务招待费等归集到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问题分析:


首先,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对没有列举的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其次,其他相关费用的加计扣除金额不得超过限额。


举例:D公司2020年自主研发专利技术一项,《研发费用明细账》中核算的实际支出如下:


外聘研发人员发生劳务费用614,116 元,已取得劳务费发票;测试费用、样品支出114,880 元;技术检验费15,263 元;用于研发的精密仪器研发期加计间发生的折旧费 121,750 元;


研发团队发生的差旅费及会议费165,197 元,业务招待费5000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不含其他相关费用的研发费之和/(1-10%)10%。


总的研发费用:962,232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962,232- 165,197)/0.9*0.1= 96223.21元


实际发生了165,197元(不含业务招待费),超过了限额,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研发加计扣除基数,所以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为96223.21元。


归集范围具体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分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委托研发,未按规定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案例:F公司主营IT运营管理产品的研发等业务,部分项目委托G单位进行研发,委托开发合同未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问题分析:实务中,存在委托开发行为的企业,往往忽略了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要求。


企政策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中,要求企业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加计果转化咨询业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因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是享受研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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