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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家族信托基金向境内投资(家族信托资产)

这是我们第334次相遇在老张的后院




但直到现在,中国也没有开征遗产税。但是这并非说,海外家族信托对中国高净值人群就没有意义了。中国的有钱人在境外持有或购买房地产、股权、股票等资产可能会受到该资产所在地国家的继承法和税收制度的管辖。合理设立的家族信托能确保资产以最少的行政成本和税收成本转移到预定的受益人手中。




境外家族信托的运作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舶来品,在国内实际上根本就是水土不服,难境内有作为。国内的《信托法》说来也通过近二十年了,实践中,鲜有真正意义上的家族信托成立。最近几年,国内信托公司在严监管形式下的转型和回归本源,所能做的不过是资金信托而已,基金还无法满足高净值人群多样化资产信托的需求。


所以,要想充分利用家族信托,那么境外家族信托还是不二之选。


那么,资产境外家族信托是如何设立和运作的呢?


简单来说,设立信托是信托设立人将自己合法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通常是专业家族的受管制的信托公司),而受托人尽管在法律上取得了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但其必须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占有、使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当然信托信托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非常复杂,这里仅做简单说明。在英美法系下,设立人将本属于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在法律上,财产的所有权(可以理解为名义所有权)即归属于受托人所有,设立人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再任意支配信托财产;相反,受托人作为法律上所有人,取得了对财产的实际支配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并非不受限制,而是要受到设立人在信托协议中的设置的各种条款的约束,同时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均在受益人的利益,而非受托人自己的利益;受益人可以是设立人及其家人,他们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约束受托人,甚至变更受托人,或者追究受托人的法律责任等。


最难以让中国人基金理解和接受的是,信托设立意味着信托财产所有向权的转移。但仔细理解其运作的逻辑,也不难看出,受托人的的确确是有名无实的“所有权人”,不过是名义上而已,大可不必担心。再说,人家践行了几百年的法律制度,家族肯定有其存在的基础和价值。




中国富豪资产可采用的典型境外投资家族信托结构境外


在典型的境外家族信托结构中,信托各方都不得不考虑多重因素。首先至关重要的是信托的管辖和适用的准据法。这些因素很可能影响到信托各方的权益,包括税务影响以及权利的明晰和行使。


但在主要的离岸金融中心以及诸如香港和新加坡等司法管辖区,家族信托的基本架构颇为相似。我们以新加投资坡的信托制度为例。新加坡的信托采用监管制,专业受托人必须获得许可并受到法规的监督。在新加坡信托法下,委托人可以自己保留投资的权力(就是说法律上财产不属于你的,但允许你对财产的管理和投资保留话语权)。由此,客户可能在管理投资方面仍然占主导地位。新加坡信托还允许委托人指定一个监管人(protector)(通常是专业律师或会计师)来监管特定领域内的信托活动。


根据新加坡税法,委托人和受益人既不是新加坡公民也不是永久居民的信托可以被视为境外信托,这意味着很大范围内境内的信托收入可以在新加坡免税,包括大多数的收入和金融机构向收益。受益人收到这些免税的收益不需要再在新信托加坡征税。


一种典型的境外信托结构境外如下图所示:





境外家族信托对中国高净值人群的意义


那么,设立境外或离岸信托到底值不值得呢?换言之,它的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简单罗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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