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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婚姻(测试婚姻)

近年来,随着科技不断进步,互联网已经深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借助互联网获取信息、参与社交或进行网络游戏,甚至利用虚拟的网络空间“结婚生子”。


一般来讲,人们通过互联网娱乐身心不应当干涉。但是,网络虚拟婚姻的存在有可能使当事人产生一种情感、心理上的投射,严重的甚至会破坏夫妻在现实生活中的感情。


比如最近遇见的这个案子,婚后的柴米油盐让小夫妻的婚姻生活趋于平淡,丈夫百无聊赖,便在网络虚拟空间与女网友注册结婚,体验久违的激情,享受着爱情的滋润。妻子发现后百般劝阻最终心灰意冷,遂向法院起诉离婚。此外,她认为丈夫缔结网络虚拟婚姻的婚姻行为属于重婚,据此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那么,测试已婚者与他人缔结网络虚拟婚姻的行为会构成“重婚”吗?法院会如何处理类似案件?


一、哪些情况构成“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婚姻其作为罪行的一种已经被写入《刑法》。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对方有重婚的过错行为,当事人可以据此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的情况主要有:(一)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三)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四)与原配偶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后又与网络他人网络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网络虚拟婚姻能否够构成“重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重婚”的定义,如果网络虚拟婚姻没有从互联网走进现实,演化为现实的婚外情或非法同居,则不符合“重婚”的实质性条件,不能将当事人的行为认定为重婚罪。


但需要承认的是,网络虚拟婚姻与现实生活并非毫无关联,其逐渐成为现实婚姻中的隐藏杀手,像上述案件那样,夫妻因此产生矛盾感情破裂的情况不在少数。


夫妻一方测试沉迷网络婚姻相当于一种道义上的“出轨”,明显违背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所倡导的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而且沉迷网络婚姻的一方免不了将部分夫妻共有财产花费其上,势必构成对另一方的侵权,因此我认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还是要给予无过错方相应的保护。


三、如何正确面对网络虚拟婚姻?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从未脱离现实世界,事实上,网络虚拟婚姻更像是当事人对婚姻生活的一种情感投掷。对婚姻生活的不满,对现实的厌倦,使得当事人沉湎其中,不能自拔。而过度沉溺于虚拟婚姻将会弱化人们对现实家庭的责任意识,这会给稳定幸福的婚姻生活埋下隐患。


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担风险,共同经营,沉迷于虚拟世界,逃避现实的家庭生活,即是对婚姻本身的不负责任。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夫妻双方还是以坦诚的沟通为主,及时发现婚姻存在的问题予以根治。如果双方矛盾尖锐,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寻求律师帮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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