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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在投诉期间注销(个体户有投诉可以注销营业执照)

【案情可以简介】


【处理有过程及结果】


博山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对事情原委做了调查。经查:投诉人周女士于2019年3月在其小区对面的XX健身俱乐部办理了健身卡。于2019年7月初去消费时,发现健身俱乐部已经更可以换了营业执照和店名,也更换了负责人。新健身俱乐部不承认原先办理的会员卡。


消保委工作人员劝导被投诉人孙某,新开办的健身房虽然租赁期间的孙某原工作单位的场地和器材,但是独立运行,和孙某原工作单位并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就原先会员如何处理作出约定。个体工商户并不是法人,是不能破产清在算的。营业执照注销只是意味着该处期间经营场所不再继续经营,孙某作投诉为个体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应该对经营期间的合约负责。至于孙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和原工作单位之间的纠纷,应该在维护好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后,通过协商或者诉讼渠道合法解决。


经协调双方,苏某同意退还投诉人周女士会员卡内个体金额1998元,并赠送周女士现自己经营的健身房价值2000元年卡一张。投诉人周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当场充值购买了教练服务,并表示投诉以后会在苏某新开办的健身房长期消费。双方达成双赢的结果。


【案例评析】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个体户。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不属于法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注销个体工商户工商户应该以经营者全部的资产对其债务负责。


在本案中,投诉工商户人在被投诉人处以预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会员卡,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有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经营者违反规定或者未个体户按照约定提供商营业执照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孙某作为个体经营者个体户,应该按照约定提供服务。XX健身俱乐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注销,代表该处经营场所经营活动的终止,并不意味着被投诉人对以前的合约不再具有履行责任。


在本案中,被投诉人经营者孙某提出,其只是原工作单位的职工,健身俱乐部是其原工作单位出资设立,只是用他的身份证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由其管理,投诉人的损失应该由其原工作单位承担。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该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为个体营业执照,并不是孙某原工作单位设立的分公司,投诉人的损失理应由孙某承担,孙某和原工作单位由此产生的纠纷,应该由孙某和原工作单位通过协商营业执照和法律诉讼渠道解决,并且双方解决结果不影响对投诉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消保委工作人员也提醒大家:如果不是用于个人经营,不要用个人注销身份证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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