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文旅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莆文综罚告字〔2021〕第8号)
当事人:莆田市城厢区灵川新兴书店(陈某琼)
住所: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灵川东大道
2021年9月8日,本机关以涉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为由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依法调查:当事人莆田市城厢区灵川新兴书店(陈某琼)在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情况下违规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共购进教科书205册,经营额为1304.02元,由于上述教科书均未售出,即无违法所得。2021年9月13日,本机关依法将先行登记保存的205册教科书随案查处,本案至2021年10月22日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参照《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意见》(新闻出版)(序号97),违法情形轻微违法情节A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的罚款。”的裁量基准。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行为,决定作出没收教科书205册,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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