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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多次的解释(不属于重复起诉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


另外,为了避免篇幅过长,节约读者时间,对于案例中涉及到的协议或批复等,均使用简称。


一、经过民事诉讼审理后,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是否为重复起诉


案情简介:2015年5月,马某、田某以海原县海城镇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履行《征收补偿与拆迁安置协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2017年1月18日,马某、田某以海原县人民政府、海城镇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增加安置补偿面积。


裁判观点:最高院认为:所谓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对同一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后,再次提起诉讼的情形。其特点是原告和被诉行政行为均为同一个。对于一些案件究竟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还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实践中存有争议的,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途径进行救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败诉后,又对同一争议所涉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亦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1464号


二、撤销之诉生效后,再行提起确认之诉是否为重复起诉


(一)案情简介:2016年3月26日,姚某、姚某向法院主张,要求撤销与高新区拆迁安置部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被法院驳回。2018年10月18日,姚某、姚某向法院主张,要求确认《拆迁补偿协议》违法。


裁判观点:最高院认为:前次诉讼和本次诉讼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均是基于《拆迁补偿协议》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前次诉讼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在表达形式上不尽一致,但其实质均是要求确认《拆迁补偿协议》具有瑕疵,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故姚某、姚某提起本次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行为。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0625号


湖南省高院认为:两次诉讼的当事人相同,两次诉讼的对象均为同一行为,即《拆迁补偿协议》。虽然前诉诉请表述为要求撤销协议,后诉诉请表述为确认无效,但诉讼的实质均是认为《拆迁补偿协议》严重违法,应视为是就同一事实重复提起诉讼。


案号:(2019)湘行终545号


(二)案情简介:2009年5月份靳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批复》,2009年11月10日法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靳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批复》违法。


裁判观点:最高院认为,针对被诉的《批复》行为,靳某前诉要求撤销《批复》,其在本案请求确认《批复》无效,诉讼标的相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法院经依法审查可以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结果。本案中,在两次诉讼标的相同的情况下,靳某提起的前诉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后诉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无效,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在前诉仍在处理的情况下,判决结果是撤销抑或确认无效,并不局限于靳某的诉讼请求,其通过再次诉讼请求确认无效的方式提起本案之诉,依法属于重复起诉。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3528号


山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批复》无效,前次诉讼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批复》。两次诉讼的诉讼请求虽然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就人民法院对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言,上诉人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已经被前诉裁判所包含。因此,上诉人在本次诉讼中请求确认《批复》无效,构成重复起诉。


案号:(2018)鲁行终767号


三、针对同一强拆行为,房屋所有人提起行政诉讼后,承租人再提起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案情简介:2018年5月29日,中川镇政府强制拆除西域江南宾馆,宾馆承租人兰州新区西域江南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在房屋所有人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后也提起确认违法之诉。


裁判观点:最高院认为:通常而言,强制拆除房屋势必涉及对房屋装修及房屋内相关物品的处置。由于强制拆除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故再审申请人作为不同的权利主体,并不能因房屋所有人已就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提起另案诉讼而受到遮蔽,其提起本案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0974号


四、前后两次诉讼请求的具体表述存在差异,能否认定为重复起诉


案情简介:因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2013年张文曾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后被法院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并依法撤销。


裁判观点:最高院认为:所谓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对同一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后,再次提起诉讼的情形。其特点是两次起诉的原告和被诉行政行为均相同。即使两次诉讼请求的具体表述存在差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被诉行政行为后,同一当事人又对同一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亦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本案中,张某两次起诉的被诉行政行为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属于重复起诉。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3367号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在认定是否重复起诉时认为重复起诉必须是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这三者同时具备“相同性”。​而且这种相同性的要求较低,比如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与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并不要求同为民事或行政,仅要求是同一行为则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对于诉讼请求并不要求前诉与后诉在表达方式相同,只要求实质上相同即可。对于诉讼当事人虽然必须是前诉与后诉相同,但当前诉与后诉当事人不一致时,后诉当事人则会受另一裁判观点“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羁束​”进行调整,保证了前诉的裁判不会被推翻。


希望以上案例能为大家在工作中带来帮助,更好的理顺重复起诉的认定规则,以期能够更好的建立一种良性的行政法律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六)重复起诉的;


.......


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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