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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解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解读)

超时加班在部分行业长期存在,典型的如“996”“715”等加班模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超时加班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工时及加班工资法律适用标准,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保障了劳动者休息权及劳动报酬权。除了平时,节假日加班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国庆长假将至,有些行业和企业因自身经营特点和市场需求需要职工假期加班,那劳动者的加班费该如何计算?单位如果想以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劳动者该同意吗?


那关于加班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为加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以工时、产量等标准计算劳动额度,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除此之外,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增加劳动量的合理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劳动者拒绝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调解或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提问3:单位能让职工“自愿”放弃加班费吗?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答:


加班费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但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不均衡性和用人单位所具备的优势地位等因素,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达成“自愿放弃加班费”的约定。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支付加班费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自愿放弃加班费”协议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但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或者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但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要求张某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公司认可他加班事实,但以其曾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半年的加班费2.4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他的请求。


提问4: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怎么算?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答:


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和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以10月1日、2日和3日加班为例,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3天的三倍加班工资,且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在处理加班劳动争议时,应当依法理性维权。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诉讼途径解决。


图片: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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