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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108号文(外汇管理局37号文件)

12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再次公开通报了15例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涉案主体涉及银行、企业和个人,总罚没金额约1700万元人民币。


从银行来看,虚假贸易仍是外汇违规行为的重灾区。如平安银行厦门分行、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都因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而分别被处罚280万元和80万元。东亚银行广州分行、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则分别因为在办理预付货款付汇业务、内保外贷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被处以罚款。


而此次被公开通报的企业则多因逃汇问题被处罚,其采取的手段多为虚构贸易背景,如江苏五洋集团有限公司构造进口合同,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07万美元,被处以罚款65.4万元人民币。


对于个人而言,利用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和分拆购汇是被处罚的主要原因,外汇局通报中也特别指出,有部分人员在澳门赌场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等。


所谓关注名单管理,即是指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对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予以风险提示。若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此外,如境内多人购汇后汇往境外同一账户,经外汇局核实,多人购汇人民币来源均来自王某,王某会被外汇局列入关注名单,多名购汇人被列入预关注,2年期限内再次发生协助分拆的行为,会被外汇局列入关注名单。一旦被列入关注名单,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同时可能被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


此前,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还曾介绍说,2015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因逃汇、非法套汇、违规汇入、非法结汇、擅自改变外汇或结汇资金用途、非法买卖外汇等活动而构成实质性违规,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外汇违规信息将纳入央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征信系统),相关外汇违规信息将按季度汇总纳入征信系统,并在征信系统展示五年,这也会对个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


附通报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等违规行为,遏制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平安银行厦门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平安银行厦门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光大银行海口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光大银行海口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东亚银行广州分行违规办理预付货款案


2016年2月至5月,东亚银行广州分行未尽审核职责,在企业进口合同和货物发票存在多处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307.3万元人民币。


案例5:稷山县康盛达蜜饯食品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稷山县康盛达蜜饯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出口未收汇,金额合计466.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08.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宁波明辉矿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2月至3月,宁波明辉矿业有限公司使用无效单证,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73.7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2.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宁波诗顶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9月,宁波诗顶进出口有限公司伪造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388.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27.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江苏五洋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9月,江苏五洋集团有限公司构造进口合同,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5.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香港籍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周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1401.21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1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购买美元,违规金额合计453.07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71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1:江苏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徐某在澳门赌场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265.98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2:辽宁籍冯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冯某在澳门赌场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1081.79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0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3:上海籍周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1月至12月,周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1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04.9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3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4:上海籍沈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7月,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04万加元。


案例15:吉林籍隋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17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05.65万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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