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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工商查册(江门查无房证明)

律媒桥




【编者按】林建忠案表面上看是银行行长的受贿案,但背景却是天健集团三股东内讧分家和对美达股份的争夺,而行贿嫌疑人及其律师还有政府官员可以随意进出看守所与另一嫌疑人商讨集团分家的事,也很不正常。




林建忠案与天健集团分家的那些事(上)




2018年8月,历经七年的漫长审理,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江门分行原行长林建忠因受贿、挪用公款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林建忠出生于1955年,此时已经63岁,被关押七年,73岁才能刑满出狱。判决后,林建忠立即提出申诉,同时控告江门市有人充当恶势力保护伞,故意制造惊天冤案。




而被判决认定向他行贿的广东天健集团原股东梁广义,也对江门市某领导进行了控告。




阅读林建忠案一审、二审、重审一审和最终裁定这四份判决裁定,此案确实让人觉得蹊跷。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均成立,判决林建忠无期徒刑。二审广东高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深圳中院重审。重审一审时,认定林建忠有罪的证据没有任何变化,对林建忠有利的倾向无罪的证据被辩方补强了,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辩方找到了《2007年8月22日天健集团董事会纪要》,其中有梁伟东董事长表述过白云农批项目是天健集团投资的表述。深圳中院判决林建忠受贿罪不成立,挪用公款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7年。林建忠不服上诉,深圳市检察院不服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之前二审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广东高院,现在面对对林建忠更有利的证据体系,却认定受贿罪又成立了,最终判决17年。




梁广义的控告虽然没有什么与江门市某领导直接相关的证据,但揭示出一个可怕的事实:在梁广义被关押期间,同案行贿人梁伟东及其律师朱某某曾到看守所与他商量“分家”,先后有梁伟东亲属、梁伟东的律师、政府人员、不明身份人员、梁广义亲属等20余人次进入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要求他同意分割天健集团资产,这一切都是在江门市检察院的安排下进行的。梁广义在控告信中问道:梁广义和梁伟东是被江门市检察院认定的同案行贿人,却被江门市检察院安排在看守所会面,为何如此?


天健集团是个什么公司,美达股份到底是个什么股份呢?






一、江门首富为买股权认识工商银行行长





梁广义




广东天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是梁广义、梁少勋和梁伟东之父梁松新三人在1980年创建的,三个股东各占公司三分之一的股份。初期主要从事钢家具的生产和出口业务,梁松新是董事长,梁广义是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梁少勋懂技术,负责生产方面的事情。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企业有了一定的规模。1994年,梁松新年老退休,将他的股份卖给儿子梁伟东。公司管理结构也随之调整,变成了梁广义任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梁伟东任总经理,梁少勋还是负责生产方面的事情。




钢家具的出口业务,在梁广义的带领下取得了很大发展,大量出口欧、美、澳等国际市场,成为广东省最大的钢家具生产出口基地,同时也是当地的创汇纳税大户。1998年,天健集团在广州查册投资建立了广东天健国际家居装饰材料商贸广场有限公司。1990年,天健集团收购了有近50年历史的江门船厂,随后又兼并了新会工商工业胶丝厂和新会远东网厂。2002年底,天健集团控股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集团从1980年的手工作坊,发展到2002年控股高科技的上市企业,从单一的五金配件制作发展到引领家私、物证明流、造船、化工、高分子聚合等行业。走出江门对外发展,以及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进行并购等一系列扩张行为,都是在梁广义任董事长期间进行的,而梁少勋、梁伟东一直反对扩张,希望前进的步伐能够减缓,要求分红减少风险。由于梁广义比较强势,其他两个股东也只好听他的。事实证明梁广义的对外扩张是正确的,正好与1990年代后中国的改革开放步伐合拍。到2011年案发前,天健集团已是江门市第一纳税大户,梁广义也被称为“江门首富”。




梁广义与林建忠相识在2002年。这一年2月,47岁的林建忠调任中国工商银行江门分行行长,9月,广东天健集团下属三家企业(广东天健国际家居装饰商贸广场有限公司、新会市天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江门船厂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江门分行新会支行、中区支行提出合计1.67亿元的贷款申请,同时提供足额的资产抵押、担保。经广东省工商银行审核批准后由支行发放贷款并监督执行,并于2003年底全部还清。




正是由于这次业务往来,梁广义认识了林建忠,起诉书指控林建忠接受天健集团三股东的贿赂,受贿的起因也是这笔贷款。




2005年2月,林建忠调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消费信贷部总经理。因工作不顺心,萌发辞职念头,多家企业邀请他任职,包括国美老总黄光裕当时都曾向他发出过邀请。梁广义得知林建忠有辞职念头后,多次邀请他到天健集团工作,并承诺给他200万元人民币的年薪,日后他为天健集团创造的利润,还可以提成20%作为劳动报酬。




8月,林建忠辞职离开省工行,受聘于天健集团,任集团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任天健广场公司的董事长。




  林建忠受聘天健集团后,参与决策天健集团投资购买天健广场对面的白云农批仓库等在广州的五个投查册资项目,并应天健集团要求成立了几家体外公司,用于集团投资、走账。林建忠称,天健集团表面上与这些公司无关,其实是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且,天健集团并非只有林建忠主持成立的这几家体外公司,之前也成立了很多。




  据林建忠回忆,2007年4月,林建忠奉天健集团之命,注册成立了广州市德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佩音,股东林建忠、李佩音。18日,天健广场代天健集团出资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注册验资。23日,天健集团工作人员以德林公司名义与白云山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签订购买农批市场仓库的协议,约定房屋总价1550万,定金155万,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广州市德林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同日,天健广场代天健集团支付购买白云农批市场仓库定金155万元,开支报销单上有梁广义、梁伟东、总经理梁金安、副董事长李庭章的签名,德林公司对外使用印章也需由天健广场董事会审批。




  2007年5月18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广州天健物流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忠,股东为广州市德林商贸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天健投资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梁广义)。公司董事会董事为林建忠、梁广义、梁伟东,监事李庭章,项目发展商为天健集团。




2007年5月25日,江门市新力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德林公司4000万元,德林公司记账凭证为往来款和应付款。林建忠称,新力公司同样受天健集团控制,而工商登记与天健集团无关,是集团没有备案的公司。2005年4月28日,江门新力投资有限公司曾卖出自有资金购买的1500万股美达股份股票后,取得资金139,720,154.32元。该款项在天健集团股东的授意下,用于德林公司代表天健集团进行的投资、购置房产及内部周转。所有开支均由天健集团董事长梁广义及集团财务人员审批和监管,德林公司的财务记账单均有记载。德林公司记账凭证上都是天健广场的管理人员及财务李庭章、邓冠铨、仇惠燕、贾卫华、林润平、陈小玲等人的签名,其中李庭章签名的有42张、梁伟东签名的有1张、梁广义签名的有3张。




2007年6月15日,工商部门核准设立广东康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惠燕为天健集团员工,股东是林建忠、谢建,发展商为广东天健集团。7月,又成立广东恒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明。这两个公司,林建忠也认为是天健集团的体外公司。





天建集团





二、天健集团股东纷争,林建忠被举报受贿





梁广义




与此同时,也就是2007年7月开始,天健集团三大股东因经营观点不同,意见分歧日渐严重,在董事会上时常发生争吵。




2007年8月22日,林建忠在天健集团董事会上汇报了在广州的五个项目的投资状况(天健物流园、白云农批仓库、空港物流、金湖雅园、担保公司),其中第二项是购买天健广场对面的白云农批仓库已投资1760万。梁伟东在董事会上提出:“对已投资的白云农批项目尽快完善,其他项目暂不支持投资。”这一项目是林建忠入职天健集团近两年的主要成果,辛勤付出被毁于一旦,林建忠一气之下犯病,只得从董事会中途退席,梁广义也拒绝签名。




8月29日,梁伟东、梁少勋召开天健集团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天健物流园、空港物流、金湖雅园、担保公司等项目天健不宜投资的决定,天健集团三股东的矛盾日益尖锐。




  10月25日,梁伟东、梁少勋召开董事会,免去林建忠天健广场董事长职务。12月8日,梁伟东、梁少勋召开董事会,免去林建忠天健集团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职务。林建忠被逼离开天健集团,一气之下把德林公司印章及余款带走,作为与天健集团吵架解决赔偿个人损失的筹码。




  2008年1月8日,广东天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董事长由梁广义变更为梁伟东。




  2008年11月5日,梁伟东以新力公司名义发函,要求林建忠归还在德林公司4000万元中的3000万元,并要求支付利息。




2008年11月10日,林建忠回律师函拒绝归还款项。理由是:林建忠入职天健集团虽不到两年时间,但为天健集团盈利做出了巨大贡工商献,由于江门天健集团三股东投资观点不同、股东控制权之争而被强行免职,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德林公司的4000万元投资款,其中1000万元是他参与决策新会公司销售股票时梁广义董事长答应给他的奖励报酬。剩下的3000万,已在天健集团董事会的指令下,投资购买天健广场对面的白云农批仓库近2000万元。梁伟东现在把3000万作为他的私人借款催还,还要收利息,不合情理,所以拒绝。




2008年12月29日,林建忠把广东康正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金瑞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仇惠燕变更为林建忠。2009年12月,德林公司股东变更为广东金瑞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8月9日,天健集团三股东再次内讧,股东会决议免去梁伟东董事长职务,梁广义重新担任董事长。




梁广义称,梁伟东在离任董事长时,对其任职期间公司运营及资金流不作详细说明,对其他股东的查账要求拒绝配合,而梁广义则抓住其离任审计不放。事情正在纠结时,2011年9月14日,梁广义、梁少勋和林建忠同时被江门市检察院刑事拘留,梁伟东则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检察院抓捕三人的理由,即是天健集团因购买美达股份向林建忠行贿4000万元,举报此案的正是天健集团股东之一的梁伟东。





天建大夏







三 林建忠作无罪辩护的主要理由



梁广义




江门工商银行贷款给天健集团购买美达股份发生在2002年,新力公司向德林公司汇款4000万元发生在2007年,时间相隔5年,检察机关是如何认定这4000万元是行贿款的呢?




检察机关的指控是:2002年9月,天健集团为竞拍购买美达股份向江门工商银行贷款,林建忠违反规定以帮助天健集团购买材料款的名义发放贷款共计1.3亿元。为了感谢林建忠,梁广义代表天健集团口头承诺给林建忠天健集团持有的美达股份20%。该口头承诺后得到梁伟东、梁少勋认可。2005年5月,三人与林建忠签订《承诺书》,承诺将天健集团以及新力公司等持有的美达股份的20%送给林建忠。2007年5月至12月,天健集团卖出3000万股美达股份,得款2.76亿元,其中4000万元转到林建忠控制的德林公司账户,由林建忠支配。林建忠将这4000万元用于购买仓库以及借贷给他人。




2002年放贷时口头承诺事后行贿,2005年签订《承诺书》书面确定行贿金额,2007年兑现承诺完成行贿—查无房—这就是检察机关起诉林建忠犯行贿罪的逻辑“三部曲”。




而林建忠及其辩护人、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认为其不构成行贿罪的理由,也是围绕着“三部曲”展开的,其辩护理由主要是:




一,2002年不存在江门行贿动机和所谓口头承诺。




梁广义和林建忠对这笔贷款的陈述是基本一致的:林建忠和梁广义事先不认识,由于美达股份准备拍卖,当时的新会市委书记甑沃南找到梁广义,希望由当地首屈一指的大企业天健集团买下美达股份,不要让这个上市公司被外地人买走。为了促成此事,甑沃南介绍了林建忠与梁广义认识,建议由林建忠的工商银行为天健集团提供贷款支持。也就是说,竞买美达股份这件事情,实际是由政府牵头,天健集团执行,银行配合的一个“政治任务”,天健集团和梁广义本人根本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为完成这一政治任务向任何人行贿。




梁广义还指出,对于天健集团来说,当时购买这支股票没有任何显在的利益,因为购买的全都是法人股,当时并没有股改,法人股根本不能流通。股改后法人股可以流通是在2003年9月以后,而这笔贷款发生在2002年9月,当时买下法人股后不能上市流通。为了这种不能明显看到利益的事情,天健集团却许诺给林建忠4000万元行贿款,违反常理。




林建忠指出,他只是行长,对于贷款并没有决定权,这笔贷款需要报到省行审批,有13个审贷会的成员开会投票,在这种情况下,梁广义向林建忠个人许诺巨额利益,也违反常理。




梁广义还指出,买下美达股份,梁少勋和梁伟东当时都是反对的,是由于梁广义的坚持,才最终查无房决定买下。梁广义坚持,他当时也看不到之后的利益,只是为了和政府搞好关系才买的。而后来,法人股可以流通了,美达股份成为天健集团最优质的资产,这是事先谁也想不到的。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三个股东的矛盾越来越深,最终酿成内讧和分家,而梁伟东分到的就是美达股份。




二,检察机关始终无法提供《承诺书》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而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形式到内容上来看,《承诺书》都漏洞百出。




检察机关指控的《承诺书》内容是:美达股份、新力投资公司、天健投资公司,三家公司股份的权益和债务的20%属于林建忠。美达股份是法人股不能流通,债务都作为贿款承诺给林建忠。




《承诺书》光从时间上看,就有三个版本,分别是2003年、2005年上半年,2005年11月。从形式上看,也有几个版本,德林公司盖章的和没有盖章的,检方说有原件,又说原件在林建忠家中保险柜内未能取得。




从内容看,不符合逻辑和常理:如果说2005年5月《承诺书》是对2002年承诺的追认,但2002年谁也不可能预见之后天健投资和新力投资会增持3000万股美达股份,因而也不可能是对已有承诺的书面确认。到2005年贷款和还款均已完成,所有行为均不再受制于林建忠,梁等人反而在2005年5月追加承诺2002年根本不存在的利益,完全无必要,显然违反常理。贷款所及是购买美达8100多万股的股份,并不涉及新力公司自行购买的股份,梁广义等人为何要承诺根本与贷款无关的3000万股份利益,与常理不符。




三,2007年新力公司向德林公司的划款行为,是天健集团的投资行为,不是兑现任何行贿承诺。




以林建忠名义成立的德林公司、恒达担保公司证明、康正商贸公司、天健物流园,所有的注册资金都是天健集团提供的,办公地点均在天健广场,工作人员均为天健集团委派,印章使用均需天健集团董事会批准,财务划款均需天健集团董事长或股东签名确认。林建忠对这四个公司均没有实际控制能力,财务往来他说了不算。




2007年8月22日天健集团董事会纪要,在此案一审、二审时均无原件,被广东高院发回重审后,梁少勋在其澳大利亚家中意外找到了原件,其中清楚记录,2007年8月22日林建忠在天健集团董事会上汇报了在广州五个项目的投资状况“天健物流园、白云农批仓库、空港物流、金湖雅园、担保公司,”其中第二项是购买天健广场对面的白云农批仓库已投资1760万,梁伟东在董事会上提出:“对已投资的白云农批项目尽快完善,其他项目暂不支持投资”。这一证据的出现,使得深圳中院在重审一审的判决中否定了受贿罪。




而挪用公款罪,在林建忠及其辩护人张青松律师看来,更不能成立。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2002年9月,江门工商银行副行长苏志强向林建忠汇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要求清理小金库,以前在香港公司有1500万港币是江门工商银行的公款,注册在苏志强等三人名下,现在需要汇回来。怎么汇?苏志强建议,找一家在香港设有子公司的大陆公司,将1500万元港币汇入其香港子公司,再转移回大陆,然后再从其总公司以人民币方式汇入江门工商银行。林建忠同意了这个方案,开始找在香港设有子公司的大陆公司做这个“桥”。在一次跟新会市市长及梁广义吃饭时,提到此事,梁广义当场表示可以帮忙。林建忠回到银行就跟苏志强讲了,后面就是苏志强与天健集团对接处理了此事,将1500万元港币先从香港汇给天健集团在香港的子公司,天健集团再从大陆以人民币对价汇给了江门工商银行。




林建忠、梁广义、苏志强均认为,此事原本是天健集团帮江门工商银行的忙,学雷锋做好事,现在反而被检察机关指控为林建忠把银行公款挪用给天健集团,委实是冤枉。当时是为了完成总行布置的清理小金库的工作,特事特办,不以这种方式,这笔钱没法汇回大陆,汇入银行。银行没有任何损失,林建忠也没有从中谋取任何个人利益,本人更是没有实际操作此事,怎么就成了挪用公款?





美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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