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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丽开发区劳务派遣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亚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案情简介】


1、2011年6月,王劳务派遣某天津入职天津某派遣公劳务司,系该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2014年6月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天津某派遣公司将王某天津市派遣至案外用工单位天津某科技公司工作。因天津某科技公司属于天津市东丽区规定的出清企业,2019年11月,经政府相关部门决定需要进行企业注销。


3、2020年6服务月公司2日,天津某科技公司东丽区召开员工大会,6月29日将包括王某在内的员工退回天津某派遣公司,并于7月22日向天津某派遣公东丽司支付了员工经济补偿金。天津某派遣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定于2020年6服务月1日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4、王某不认可天津某派遣公司的解除决定,认为派遣公司直接作出劳动关系的解除违法,并诉求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亚丽偿开发区金。


【裁判结果】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劳务派遣事争议仲裁劳务委员会作出津有限公司东丽劳人仲裁字[2021]第360有限公司号仲裁裁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2开发区83天津市90.27元;


天津市东丽天津区人民法院(2021)津0东丽区110民初7289号民事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差亚丽额28390.27元;


天津市第三中级东丽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8公司82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审法院认定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8390.27元的认定。



【案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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