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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可以续签,应满足哪些条件)

2014年3月1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正式实施,明确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根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将有2年过渡期,到本月底,所有用工单位都不得越过10%的“红线”。日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提醒,请用工单位尽快将劳务派遣比例降至10%以下。


劳务派遣规定有哪些?


3月1日后


派遣不得超过10%


“今年3月前,请用工单位抓紧制定调整方案将劳务派遣工逐步降至10%以下。3月1日后超比例用工的,将被依法依规处理!”最近,《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和岗位的告知书》提醒广大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合法用工。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其中最大亮点是对劳务派遣作出严格规范。随后,人社部发出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3类岗位,“同工同酬”将得到一定程度保障,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将受到重罚。


为减轻部分劳务派遣用工集中单位的压力,国家设定了为期两年的过渡期,过渡期自《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结束。过渡期间,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人社部门做些啥?


督促企业


规范用工比例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市人社部门已通过多措并举加快督促企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年初我市通过刊发《致全市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公开信》、发放《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和岗位的告知书》、实施劳务派遣企业专题培训,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素质提升培训等形式,提醒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依法依规做好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调整工作。


针对使用劳务派遣职工数量多,降比压力大的电子和机械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市人社部门将其列为重点帮扶对象,重点走访,上门指导企业制定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帮助企业在过渡期内依法有序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加大执法监督促规范。市人社部门对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劳务派遣,以及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应备案但未主动到人社行政部门备案的用工单位,将其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重点监察对象。对不按要求备案、不达标的企业加强监管,对情节严重的进行依法依规处理,确保将派遣用工比例在两年内调整到10%以内。


为防止一些用工单位为了将劳务派遣用工降至国家规定比例而采取集中退回,规模裁员等急刹车、一刀切等方式可能引发的群突事件,市人社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信息报送,加强上下联动,注重协调配合,督促用工单位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违规将会怎样?


以每人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原有职工339人,劳务派遣职工315人,占比92.92%,劳务派遣比例较高,降比压力较大。《劳务派遣暂定规定》出台后,该单位在当地人社部门的指导下,立即制定了调整用工比例方案,召开有劳务派遣职工参加的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将原来合作的两家劳务派遣公司的被派遣职工劳动关系全部转移到本公司,分三个时间段分批进行转移。截至目前,该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均按照调整方案的时序进度转为正式职工,达到了法律规定比例要求。在苏州,像上述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调整劳务派遣比例到位的单位还很多。


但是,对于不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会有怎样的处罚?据介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下一阶段,全市各级人社部门将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凡查实用工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进行社会公示,予以惩戒警示。


各单位如有任何问题和疑问,请与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取得联系,确保用工调整平稳有序进行。


企业将来如何招人?


招聘过程


统统采用外包形式


一方面是劳务派遣政策的紧缩,一方面是人才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在寻求所需人才时觉得越来越困难,求贤若渴的企业总是认为主动送上门来的人才少得可怜,传统的招聘模式已不能满足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为此,苏州市人才市场于今年开始试水招聘流程外包模式,“简单地说,就是把企业招聘的整个流程都包下来,从广告投放、收简历到面试,最终只要把符合条件的人才送到企业就行了。”苏州市人才市场派遣部部长何一辉介绍。


(责编:耿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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