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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矿产资源税征收条例(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雨仁研究 | 霍志剑律师解析辽宁省矿产资源压覆政策



辽宁处于环太平洋成矿北缘,地质成矿条件优越,截至2016年底,已发现各类矿产110种,矿产地672处。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45种主要矿产中,辽宁省有36种、620处矿产地。作为压覆矿产法律实务总结,雨仁律师事务所霍志剑律师将在本文中重点围绕辽宁省矿产资源压覆政策进行分析解读。


一、辽宁省关于矿产资源压覆的政策法规

截止目前,辽宁省已发布关于矿产资源压覆的专门性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号:辽国土资发〔2011〕172号,已废止);《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文号:辽自然资发〔2020〕33号)。


二、关于辽宁省重要矿产资源的种类

根据辽自然资发〔2020〕33号文件规定,辽宁省的重要矿产资源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外,还包括下述五种优势矿产,菱镁矿、硼、滑石、玉石、萤石。


三、建设项目压覆范围的规定

作为处理压覆纠纷的重要一环,压覆范围从来都是最为突出的焦点之一。经霍志剑律师查询,尚未发现辽宁省内政策文件中规定有压覆影响范围的专门性条款,仅有些原则性规定,如《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33号)第二条(一)款规定,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在确保安全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另根据《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第四节,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属限制开采矿种的矿山数量,确需设置须经评估论证。铁路、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新设采矿权,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压覆补偿的范围

经霍志剑律师查询,尚未发现辽宁省内政策文件中有关于压覆压覆补偿范围及标准的专门性规定。《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33号)第二条(三)款规定,涉及矿业权的,需提供矿业权人的书面意见或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署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范围原则上应包括: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纳的出让收益(无偿取得的除外);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经分析可见,前述压覆补偿范围的原则性规定与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规定基本一致。对此,霍志剑律师提示,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为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规定。更为关键的是,该文件对压覆补偿范围的规定表述为“原则上包括”,此处应理解为至少包括,而非最高上限。


五、关于重新办理压覆矿产手续

根据《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33号)第一条(五)款,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报件范围发生变化与已办理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评估报告》审查备案、压覆审批对应范围不一致,影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应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报件范围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六、特定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压覆调查评估

根据《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33号)规定,下列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要求进行压覆调查,包括:1.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2.国务院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将由省自然资主管部门组织对特定区域内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统一调查评估和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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