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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财综201828号(冀财采2016年31号文)


《河北省民营经济政策指南》


第一部分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指南


二、专项资金扶持


(二)省级专项资金


7、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项目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注重绩效、加强监管的原则。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军民结合产业化项目。军民两用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化项目。(二)军民结合园区(基地)项目。与国家军工集团、军工院校合作开发建设的以生产军民两用产品为主的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三)国防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国防科技成果研发民用产品的技术开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具有军事应用价值的民用新兴领域的高技术项目。(四)技术研发机构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军民通用技术研发的产学研用基地、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建设项目。(五)其他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河北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军民结合项目。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5〕91号)。


办理程序:专项资金分为省级支出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两部分。省国防科工局负责组织省级补助项目申报和评审。省国防科工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项目评审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省国防科工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省国防科工局采用因素分配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国防科工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工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提交本级财政部门。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对工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工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及时上报省国防科工局备案。对拟扶持项目,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工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市、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


办理部门:省国防科工局、省财政厅,设区市、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


咨询电话:0311-88623657、86771536


8、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研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创新能力建设、重点应用示范、高成长性企业培育、重大龙头项目引进、产业创新发展以及区域集聚发展等工作。


政策依据:《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3〕287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冀发改高技〔2015〕443号)。


办理程序:企业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所在地发改、财政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审查、评估,择优给予支持。


办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311-88600034/35、86771568


9、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


政策内容:省级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设立境内企业上市引导基金,对2015-2017年度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36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财金〔2015〕28号)、《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冀财金〔2015〕32号)。


办理程序: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可在企业挂牌上市后,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办提交申报材料;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办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推荐意见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后,向省财政厅提交支付申请。


办理部门: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办


咨询电话:0311-87806683、86773207


10、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各级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伍士兵、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力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由当地科技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111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人社发〔2014〕21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冀财社〔2013〕127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银行申请贴息贷款。


办理部门: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州、辛集)


咨询电话:0311-88616736


11、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政策内容:省财政安排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予以风险补偿。


政策依据:《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5〕102号)。


办理程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可以向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或扩权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省属单位直接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


办理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311-87905373


12、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予保费支持,其中:农产品出口企业和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保费全额支持;高新技术和装备制造出口企业保费支持比例60%,单个企业上限200万元;其他出口企业保费支持比例50%,单个企业上限150万元。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外贸稳增长攻坚战的十条措施》(冀政办法〔2015〕28号)。


办理程序:按照省政府简化财政资金拨付流程要求,补助资金由省商务厅直接拨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等承保单位,承保单位按照企业投保信息及保费支持标准,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投保企业或直接冲抵企业应缴纳保费。


办理部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311-87909631、86771521


13、软件企业CMM/CMMI认证补助资金


政策内容:支持省内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通过国际标准认证与评估,对通过CMM或CMMI2-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资助。


政策依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冀政〔2008〕4号)。


办理流程:省财政预算批复后,即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发申请补助资金通知。由企业申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查无误后,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办理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咨询电话:0311-87800826


14、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返退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政策内容: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60%以上的,可按照实际使用比例申请返退专项基金。


政策依据:《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字〔2008〕22号)。


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在砌体工程进行抹灰前,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申请;2、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15日内,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检查验收;3、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专项基金返退申请;4、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办理部门:省、市、县墙改办


咨询电话:0311-87832248


15、对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实施政府补贴


政策内容:设立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按项目核心技术投资的30%,对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实施政府补贴。


政策依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六厅局关于大力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意见》(冀经贸电力〔2002〕342号)、《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04〕725号)、《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5〕101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同级发改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对省直和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导向计划,待项目竣工验收检测后,下达省补贴的专项资金计划并拨付专项资金。


办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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