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惠州.工商年报截止日期(工商年报网址)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19-083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合并资产负债表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单位:元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3、现金流量表变动说明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位于惠州市龙丰路27号第1层的房地产,以人民币10,700,000元出售给公司关联法人信华精机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截至本报告期末已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2、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与珠海横琴中科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科零壹产业成长基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珠海横琴中科华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截止日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1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占认缴出资总额的59.8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截至本报告期末,该合伙企业已取得营业执照。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于2019年6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7.66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9-036),于2019年6月18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001,02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3%,最高成交价为11.6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0.3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3,435,430.38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方案。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无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无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无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控股股东惠州市华阳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惠州市大越第一投资有限公司 股份禁售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禁售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禁售期限。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3、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以确保其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4截止、如果在禁售期满后,在不丧失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其存在对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5、上述禁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禁售期届满且没有延长禁售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禁售期,则顺延;(2)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其已经全额承担了赔偿责任;(3)其进行减持的,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行人发生过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其进行减持前,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015年05月14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正常履行中


股东中山中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珠海横琴中科白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份禁售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期限届满后,其因自身经营或投资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份;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在禁售.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的减持比例最高可至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额的100%;在前述期限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行人发生过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3、其进行减持的,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015年05月14工商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中山中科及中科白云限售股已于2018年10月15日解除限售,相关承诺正常履行中


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光辉承诺 股份禁售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该部分公司股份。 2015年05月14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正常履行中


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邹淦荣;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张元泽;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道勇;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吴卫及其近亲属游波;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孙永镝及其近亲属任芸;实际控制人之一、高级管理人员曾仁武;实际控制人之一、高级管理人员陈世银 股份禁售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禁售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禁售期限。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3、上述禁售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工商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4、在上述禁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减持前一交易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5、前述"2"、"4"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2015年05月14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正常履行中


第二届董事杜昌焘;独立董事朱永德;独立董事余庆兵;独立董事李常青 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日期若公司上市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持有公司股份的,则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 2015年05月14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独立董事朱永德先生于2019年2月因病去世,其不持有公司股份,该项承诺已履行完毕;第二届董事杜昌焘;独立董事余庆兵;独立董事李常青于2019年9月公司换届不再担任董事、独立董事,不持有公司股份


监事温惠群 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禁售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该部分公司股份。2、上述禁售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 2015年05月14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正常履行中


监事网址高淑萍、陈雪英 减持意向的承诺 若在公司上市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持有公司股份的,则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 2015年05月14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监事陈雪英于2018年11月1日辞去监事职务,截至本报告期末该项承诺已履行完毕;监事高淑萍承诺正常履行中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金额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1)本公司已发行新股但尚未上市的,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前述行为被依法认定后5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最终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案确定的价格为准;(2)本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根据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市场价格孰高确定,若本公司在该期间内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5年05月14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正常履行中


控股股东惠州市华阳投资有限公司及间接控股股东惠州市大越第一有限公司 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华阳投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华阳投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金额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发行人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则暂停转让华阳投资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华阳投资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禁售股份(如有),发行人已发行新股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发行股份已上市的,购回价格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市场价格孰高确定。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5年05月14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正常履行中


股东中山中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珠海横琴中科白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对上述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则暂停转让其持有或拥有权益的发行人的股份。 2015年05月14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正常履行中


实际控制人邹淦荣、张元泽、吴卫、李道勇、孙永镝、陈世银、曾仁武、李光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金额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发行人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则暂停转让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 2015年05月14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正常履行中(其中第二届独立董事朱永德先生于2019年2月因病去世)


实际控制人邹淦荣、张元泽、吴卫、李道勇、孙永镝、陈世银、李光辉、曾仁武;控股股东惠州市华阳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惠州市大越第一投资有限公司;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该等主体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公司(含华阳投资、大越第一)不存在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控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2、如果该等主体或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外的企业发年报现任何与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将立即书面通知发行人,并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3、如果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放弃该等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该等主体或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从事该等竞争性业务,则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分多次向该等主体或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收购在该等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4、该等主体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外的企业拟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时,该等主体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外的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并承诺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主体参股企业在上述情况下向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5、除前述情况外,该等主体不会以任何方式违反本承诺而直接或间接控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和活动。 2015年05月14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正常履行中


实际控制人邹淦荣、张元泽、吴卫、李道勇、孙永镝、陈世银、李光辉、曾仁武;控股股东惠州市华阳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惠州市大越第一投资有限公司;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该等主体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地位,谋求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该等主体及其关联方(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除外,下同)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2、该等主体将避免或减少自身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3、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关联交易, 该等主体及其关联方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不会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4、该等主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则的日期规定遵守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05月14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正常履行中


控股股东惠州市华阳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经营事项的承诺 1、本次发行上市后,若因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惠州市华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且不能办理工商注销的情况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华阳投资将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2、本次发行上市后,若因发行人参股公司惠州英迪普顿电器有限公司管理陷入僵局,无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工商年检或办理工商注销的情况,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华阳投资将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3、本次发行上市后,若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需要为员工补缴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事由而承担任何罚款,或由此使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因相关诉讼、仲裁而承担损失,华阳投资将无偿代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补缴员工以前年度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并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带来的损失。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产品涉及多种知识产权,且该等知识产权的权利惠州人主要为境外企业或组织。由于相关知识产权的复杂性及权利人的分散性,发行人无法完全排除知识产权发生纠纷的风险。华阳投资已充分了解该情况,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来因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产生纠纷并需就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用进行补缴,则华阳投资将承担其中归属截止日于华阳投资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的费用。 2015年05月14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正常履行中


控股股东惠州市华阳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淦荣、张元泽、吴卫、李道勇、孙永镝、陈世银、李光辉、曾仁武 关于劳务派遣的承诺 1、该等主体将督促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全面执行现行有效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若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在华阳投资作为控股股东期间因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该等主体将全额承担其因被处罚而受到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保证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017年05月15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正常履行中


控股股东惠州市华阳投资有限公司 对改制及职工持股事项承诺 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华阳投资对改制及职工持股事项承诺如下:发行人历网址史上存在员工(职工)持股的情况,且在不同阶段将股东登记为职工持股会、受托自然人、持股公司等,虽然发行人已对职工持股进行了规范,取消了委托持股并完善了股东登记事项,但若未来发行人因历史上的股东登记事宜遭受任何处罚或损失,华阳投资将全额补偿。发行人在历次持股员工(职工)入资过程中未发生过任何纠纷,在退股过程中共发生过4起诉讼,共涉及3人,且均已通过法院判决或法院调解等方式处理完毕。若未来发行人因历史上的员工(职工)持股事项遭受损失,华阳投资将全额补偿。 2015年05月14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正常履行中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邹淦荣、张元泽、吴卫、李道勇、孙永镝、杜昌焘、余庆兵、李常青、朱永德、陈世银、曾仁武); 摊薄即期回报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未来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016年03月21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正常履行中(其中第二届独立董事朱永德先生于2019年2月因病去世)


控股股东惠州市华阳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惠州市大越第一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淦荣、张元泽、吴卫、李道勇、孙永镝、陈世银、李光辉、曾仁武 摊薄即期回报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同时,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2016年03月21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正常履行中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如在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中所披露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2)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方案,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若本公司未履行承诺,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 2015年05月14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正常履行中


控股股东惠州市华阳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惠州市大越第一投资有限公司 承诺约束措施 如在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中所披露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2)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方案,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发行人应促使将应付华阳投资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华阳投资履行相关承诺。(4)若华阳投资未履行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将依法予以赔偿。 2015年05月14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正常履行中


股东中山中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珠海横琴中科白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承诺约束措施 中山中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和珠海横琴中科白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违反在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中所披露的承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2015年05月14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正常履行中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及监事(邹淦荣、张元泽、吴卫、李道勇、孙永镝、陈世银、李光辉、曾仁武、杜昌焘、余庆兵、李常青、朱永德、温惠群、高淑萍、陈雪英) 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其在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中所披露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2)研究年报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方案,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还应将其本人的薪酬、津贴等予以暂时扣留(如有)。(4)若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此外,上述人员中在大越第一或大越第二持有股份的,还将暂时扣留应付其本人的现金分红,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 2015年05月14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正常履行中(其中第二届独立董事朱永德先生于2019年2月因病去世)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近亲属任芸、游波 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其在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中所披露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2)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方案,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大越第一应将应付其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4)若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2015年05月14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正常履行中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惠州市华阳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管(邹淦荣、张元泽、吴卫、李道勇、孙永镝、杜昌焘、陈世银、曾仁武)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以上简称"启动条件"),则启动本预案,本预案具体措施如下:1、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满足启动条件的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满足启动条件后的 10 N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当遵守:每一有义务回购人员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20%,但不超过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做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如期向公司通知前述增持公司股票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或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大于10个交易日,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满足启动条件的 20 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票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计划回购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 1,000 万元;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 5,000 万元。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3、公司控股股东(指惠州市华阳投资有限公司,下同)增持公司股票: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票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票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控股股东应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此外控股股东亦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应在其首次满足启动条件后的30 个交易日内将增持计划截止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控股股东计划增持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 5,000 万元。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4、在履惠州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 个交易日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5、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在履行其增持/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预案的约束措施如下: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公告具体增持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公司应用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津贴、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若相关人员连续两次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公司控股股东由于主观原因未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计划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若控股股东未提出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本预案中规定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的最低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票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2015年05月14日 至承诺履行完毕 正常履行中


股权激励承诺 无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无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是


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不适用


四、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五、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七、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