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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资确认条件(临时用工工资标准怎么定)



案情简介:杨桂君自1983年12月起被西安交通大学聘为临时工,从1983年12月至2001年10月在该校从事服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西安交通大学亦未给杨桂君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2000年3月,西安交通大学与西安交通大学接待中心分别出资2925万元、75万元成立了交大后勤公司。2001年6月,西安交通大学将杨桂君所在的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归属交大后勤公司管理,杨桂君也随该中心一并转入交大后勤公司并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006年4月,杨桂君要求西安交通大学为其办理退休事宜未果,同年5月被交大后勤公司口头通知解除了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前,杨桂君月工资为400元,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确定2005年7月后劳动者最低工资为每月490元)。杨桂君遂以西安交通大学、交大后勤公司为被申诉人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院观点:交大后勤公司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按杨桂君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以2008年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均每月600元为基数的75%计算,自2006年6月起按月发给杨桂君退休金,并随陕西省、西安市相关政策调整而调整。杨桂君自愿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与交大后勤公司协商解决医疗保险问题,符合我国现行医保政策,应予准许


。综上,交大后勤公司称其与杨桂君的劳动关系并非由西安交通大学变更而来,以及其与杨桂君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之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二、第三项;三、交大后勤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照每月600元的75%计算,自2006年6月起发给杨桂君退休金,退休金的发放基数随陕西省、西安市相关政策调整而调整。



律师视界:临时工是劳动法颁布前与固定岗位员工相对的概念,劳动法颁布后,人社部颁布了相关规定,明确临时工如果受到公司的直接管辖,并且与固定岗位员工工作时间等无明显差距,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公司要避免没有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必须明确临时工的特点是随来随走,按件计费或按时计费,同时签订劳务合同,并且不能按照公司的非业务制度约束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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