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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增值税免税范围(韩国免税店和日上免税店)


一、税收体系和制度



二、主要税赋和税率


【法人税】是对包括财产收益在内的一切法人所得征收的税种,类似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国内公司和外国公司。总部、总公司或实际管理机构在韩国境内的为本国法人,应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缴纳法人税;总部或总公司在境外的外国公司,仅就其来源于韩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法人税。法人税实行四档累进税率,不超过2亿韩元的部分按10%征收,超过2亿韩元到200亿韩元的部分按20%征收,超过200亿韩元到3000亿韩元的部分按照22%征收,超过3000亿韩元的部分按照25%征收。


【所得税】类似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包括3种,一是综合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包括:利息、分红、营业(房产租赁)、劳动、退休年金及其它所得。二是退休所得,三是转让所得。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等多个环节中新增价值或利润征收的税种。一般纳税人(指年销售额超过4800万韩元者)纳税额计算方法为:(出项金额-入项金额)*10%;简易纳税人(指年销售额不足4800万韩元者)纳税额计算方法为:(卖出金额*不同行业增值率*10%)-扣减税额,其中扣减税额为《税金计算书》中登载的买入税额*不同行业增值率。


【个别消费税】是对特定物品和进入特定场所及在特定场所娱乐的行为征收特别消费税。此外,还应缴纳相当于个人消费税30%的教育税。



三、优惠政策框架


韩国政府对外商投资的鼓励政策包括给投资经济效益大的外商企业进行补偿,为较国内企业来说投资条件相对不利的外商投资企业减轻费用负担等,主要有7方面措施:


(1)税收减免。根据《税收特例限制法》,外商投资符合条件者可减免法人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国税和购置税、注册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等地税。韩国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此前对外资所适用的法人税、所得税减免优惠(保留关税及地方税减免优惠),但2018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外资企业经批准的仍可继续享受此前相关优惠。


“新增长动力产业技术相关项目”是指《税收特例限制法施行令》附表7中所列“新增长动力、原创技术领域相关技术”和《税收特例限制法施行规则》附表14中所列“与新增长技术直接有关的材料、生产工程工艺等技术”的相关项目,且外资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的项目。“新增长动力、原创技术领域相关技术”共包含“未来型汽车”等11大领域,下设40个分类、173项技术(详见表3-10);“与新增长技术直接有关的材料、生产工艺等技术”则包含11项材料技术和5项工程工艺技术等共16项技术。


减免税费主要分为地税和国税两类。第一类是地税,购置税和财产税(仅限于土地)减免:对新增长动力产业企业或个别型外商投资地区入驻企业,经各委员会审议,可享受“5免2减半”优惠;对园区型外商投资地区、经济自由区、济州投资振兴地区、企业城市开发地区、新万金项目地区、自由贸易区等入驻企业及园区开发经营企业,可享受“3免2减半”优惠。各地政府根据各自规定,相关优惠最长可延期,最长延长至15年,延期内的相关地税减免幅度可适当调高,不受《税收特例限制法》相关规定限制。


第二类是国税,关税(仅限于生产资料)、个别消费税和增值税减免:对于外国投资者进行上述减免对象投资项目所需资本品(仅限于新股出资时的进口,已发行股票或股权不予减免),如出资标的物或对内对外支付手段的,还将给予关税、个别消费税和增值税减免待遇。此外,外国投资企业还可享受与韩国企业相同的税额抵扣政策,涵盖设备投资、新增长技术商用化、入住企业城市和研发特区、增加雇佣、在产业以及雇佣危机地区创业、中小企业等。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外籍技术人才和外籍高管及劳动者还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但仅限于首次入境后5年内减免。


(2)土地租赁费用减免和国有、公有土地、工厂等租赁费减免或议标出让。韩国的外国人投资地区分为“园区型”、“个别型”和“服务型”三种,由各地方政府首长报告外国人投资委员会批准成立,其外资认定仅限于获得新股和五年以上长期贷款型外资。符合条件的外企可享受最长50年土地租赁费减免,有的还可以享受国有、公有土地、工厂等租赁费减免优惠甚至议标出让,但即使工厂许可相对容易的园区型用地,也因韩方的政策目的不同,可能在土地租赁费减免比例、入住面积上限方面获得不同待遇,需要认真研究分析。详见3.5特殊经济区的规定。


(3)现金支持。为鼓励外资设立高科技企业和研发中心,《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自2004年起实行“CASH GRANT”现金支持制度,即向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以现金返还投资额的制度。外资比重在30%以上,取得新股,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现金支持:①新增长动力·原创技术领域适用技术、与新增长技术直接相关的材料、工程技术;②新设及增设开展尖端技术或尖端产品制造的工厂;③材料、配件有关行业(详见表3-12);④新增就业相关企业(详见表3-13);⑤外资企业新设或增设研发机构,包括捐资设立相关研发机构,从事新增长动力产业技术尖端技术及尖端产品、材料和零部件配件项目相关研发(预计2020年内实行),长期聘用相关领域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或在该领域从事研究工作3年以上的学士学位研究人员在5人以上;⑥经外国投资委员会审议,跨国企业设立协调支持2个以上海外法人的生产销售物流人事等核心业务的地区总部(海外母公司销售额在3万亿韩元以上、母公司出资50%以上、在各个核心岗位长期雇用10人以上等);⑦其他外国投资委员会认为有利于国民经济的项目,如有助于韩国地区均衡发展,属于增加地区就业、加强地区产业竞争力等所需的地区特色产业或相关跨地区合作产业。


投资方与韩方的“现金支持限额核算委员会”(由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的招商洽谈人员、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民间专家共5人组成)在招商环节即开始协商现金支持额度,投资方租用国有或公有土地或进入外国人投资地区投资时享受的租金减免亦在申请现金支持时被计算到现金支持额度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该外资项目是否位于首都圈(指首尔市及其周边的京畿道城市),在土地租金和买地资金、建筑费、生产资料的购置和租赁费、基础设施安装费、研发设施建筑购买费或租赁费、研发费等方面的分担比例不同,如系首都圈,中央政府分担30%,地方政府分担70%;如果不是首都圈,中央政府分担60%,地方政府分担40%;雇用补助和教育培训补助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分担50%。其用途仅限于工厂设施或土地和建筑物的租赁费、建筑费、研究用的生产资料或研究器材购买费、基础设施建设费(主要是电气通讯设备的设置费用)和雇用补助、培训补助等。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现金支持可与地方政府给予外资企业的各项补贴(上限为外国投资金额的50%,或者外资金额和利润再投资之和的25%)并行,但同一用途的不可以重复领取,现金支持总额也不能超过现金支持限额总额。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投资前向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提出现金支援申请,大韩贸易公社也可以在外国投资者未申请时主动发起建议向有关外资提供现金支援的程序,通过其向产业部、外国投资委员会提交报告,在投资者提出申请前即审核其可以获得的现金支持额度,减少其获得该补贴的不确定性。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应直接或间接管理该外资企业,切实履行现金支援合同义务,落实投资支出计划,并加入相关财产保险,以公开招标方式购买获得现金支持的设备,并在使用现金支持后2个月内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使用报告。如果外资企业以做假等不当方法申请现金支持或无法履行领取现金支持合同的义务,或合同期间因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该项目时,经外资实务委员会审议,可以取消现金支援合同或减少支付现金支持,部分或全部追缴已支付的现金支持金额。但如果申请人提出延长现金支持合同,如无特殊理由,产业部长官应同意予以延长。


申请人在现金支援结束年度,应将该年度未使用的现金支持的剩余部分和利息上交有关部门。获得现金支援的土地不得在买地后5年内交易,如在10年内出让时,需要按曾获得政府现金支持的资金比例,予以追缴。对于获得教育培训补贴和雇用补贴的企业,应雇用获得补贴的员工至少3年,如果不满3年,可按工作时间比率追缴;对于获得建筑费等建厂补贴的企业,如果合同上规定的外资到位金融小于实际到位外资,应按照差价减少现金支援金额。韩国政府自2019年开始对外资的现金扶持政策进行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预计在完成法律修订工作后,会陆续出台相关具体规定和执行办法。


(4)研发中心特例。韩国企业设立企业附属研究所或研发部门,其可通过韩国相关协会申报,其研发活动可以得到研发人员、税收、关税、资金及技术支持等优惠;或通过相关协会申请为研发服务业(包括服务外包业和支持研发行业两个类型),在研发人员、税收、金融等方面,得到与企业附属研究所类似的支援和优惠。作为外资企业,如具备一定条件的研发设施,可以比照韩国企业,得到现金补贴、税收支援、选址支援等投资奖励。韩国产业资源部还对指定的地区总部或研发设施的外籍人员发放投资签证邀请。


(5)经营支持。韩国还为外资企业提供初创企业孵化、教育培训、人员招聘、入境便利以及提供车辆服务等等多种服务和帮助,支持外资企业在韩正常经营。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设立了IKP孵化中心,有助于创造工作岗位和国民经济的外资企业和投资超过3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可以申请入住,租赁费仅为3.3万韩元/平方米。


(6)区域性支持政策。为吸引外资,韩国各地方自治团体(地方政府)还出台了外资企业相关支持政策,详见3.5地区鼓励政策。相关优惠政策内容有可能因时间变迁或法律的更改发生变化,请以韩国各级政府和相关法律为准。具体可在www.investkorea.org网站上查询。




四、行业鼓励政策


【税收优惠】政府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增长动力产业技术相关项目和入驻外商投资地区、经济自由区的企业提供减免地方税的优惠(详见相关表格)。对投资申报日开始5年以内申请进口作为出资手段的生产资料的投资企业,提供免交关税的优惠,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一年减免期。此外,对于提高韩国产业竞争力急需的新增长动力产业技术相关项目可以免除关税、个别消费税、附加价值税等,对于入驻园区型外国人投资地区的外资企业、入驻自由贸易区的特定企业、入驻经济自由区的外资企业、经济自由区的开发企业(外资企业)、济州投资振兴区的开发企业(外资企业)给予免除关税待遇。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外资企业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如被清算、撤销或向韩国人转让股份从而转成韩国本土企业,则除个别情况外(如不可抗力、技术和经济条件巨变、外企之间合并而被清算、在韩上市转成韩国企业、如期出资并满足免税要求、或依法被企划财政部长官许可转让给韩国国民或韩国企业,企划财政部长官认可的新增长动力产业技术相关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将股份转让给韩国国民或企业、且不会阻碍韩国自行生产相关产品或提供服务等情况),韩国税务机构将追缴该外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根据具体情况,可追缴企业消亡等丧失税收减免资格之前5年(除关税以外的主要国税和地税税种)或3年内(关税)的各种税收减免优惠。


此外,对于外国技术人员在韩国国内向韩国人提供服务所得、向享受法人税减免的外资企业提供高新技术的所得、外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等,也可在每年年底前提供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对于获得法人税减免的外资企业的普通员工,可以获得选择以下两种个人所得税优惠之一,一是在年底前按19%的固定税率缴纳;二是适用综合所得税税率。外资企业还可以在申报外国人投资前利用“事先答辩程序”向韩国企划财政部长官咨询其已经开始或即将实行的具体交易行为是否应该纳税,获得书面答复,锁定纳税预期,但该书面答复仅为对其是否属于高科技项目的回复,不具减免税的依据作用,外资企业在申报投资时仍需提出减免申请书。鉴于减免税问题的复杂性,建议企业根据具体项目内容利用“事先答辩程序”进行咨询。


【资金补贴】资金补贴是为了吸引对韩国经济有巨大影响的外商投资,根据外商和韩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以现金的形式补贴给投资者的制度。高新技术、产业服务、零部件器材及可增加就业的外企,以及投资规模虽小但在韩国技术波及效果大的外企均可获得现金支持。用途仅限于工厂设施或土地和建筑物的租赁费、建筑费、研究用的材料购买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雇用补助、培训补助等。韩国政府计划于2020年年内对外资的现金扶持政策进行较大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预计在完成法律修订工作后,会陆续出台相关具体规定和执行办法。


【财政支援】外商投资比率超过30%或外商为最大出资股东时,提供各种财政支援,包括:教育培训补助、雇用补助以及协助改善外商投资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活环境等。


【产能合作】2015年11月李克强总理访韩期间,中国商务部与韩国外交部签署了《中国商务部与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关于在自贸区框架下开展产业园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商务部与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关于在自贸区框架下研究成立中韩投资合作基金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与韩国企划财政部和产业通商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三个合作文件也在此期间签署。双方还签署了中国制造2025与韩国制造3.0合作备忘录。中韩合作的协定涵盖能源、环保、交通物流、制造业等多个产能合作的产业领域,在开拓第三方市场里也提到了航空、信息通讯、钢铁、基础设施等领域。上述合作文件提出了中韩产能合作的任务和方向,对中韩两国的产业实现转型升级都具有重大意义。中韩有望在以下方面加强合作探索,一是智能制造领域,有关智能融合产品、智能零部件、机器人、绿色制造等方面;二是金融领域,两国将加强第三方市场合作;三是食品领域,未来两国食品进出口量将大幅提高;四是技术领域,与韩国或在新能源、高铁技术、风力发电技术上开展合作;五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方企业利用各自优势,进行合资合作等产能合作。近期,双方政府、企业和学术界就开展第三方市场产能合作,举行了多次研讨会、论坛、企业洽谈会和联合考察等活动。




五、地区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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