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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


该规范对市场监管部门为市场主体办理信用修复(包括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等行政行为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管辖原则、修复条件和工作程序等内容。规范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可采用书面或网上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对准予信用修复的,要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今年以来,石家庄市市场监管部门共为各类市场主体办理信用修复5177件,帮助企业重拾发展信心,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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