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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不容忽视在“甲供工程”方式下,合同条款约定的一些风险!

在“营改增”政策新规的条件下,作为承包人来说,想要合理降低企业承担税负的缴纳,更多愿意选择按简易计税的方法进行计税,即选择“甲供工程”的方式进行工程施工,但如果忽视与发包人在一些合同条款上的约定,必然造成工程成本费用增加的风险,现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文本中相关“甲供材”条款内容进行分析,希望能引起承包人对此部分内容的关注:

一、《通用合同条款》中对此部分内容的约定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分析:此条款须注意的是承包人提交的供应材料或设备的时间点及送达地点,否则可能由于施工材料或设备不能及时到位造成延误工期、窝工和增加现场材料二次转运费用增加的风险,同时,承包人也须关注提交发包人“甲供材”计划量与实际使用量间存在的施工材料超量带来的风险!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分析:此条款虽已注明“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仍要根据“16.1.2款中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明确约定,否则,此条款约定显得形同虚设,无法从根本上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分析:此条款在合同意义上明确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方面的责任义务, 但承包人如忽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施工材料、设备(须特别注意大型专用设备的检测)和保管费用的具体费用金额的约定,必然造成工程成本费用增加的风险!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分析:此条款约定虽然给了承包人一定的权限,但是实际施工过程中一旦存在拒绝和更换事实的发生,工程承包人的损失远不是可以通过弥补施工工期所能挽回的,涉及承包人在人工、机械台班及管理费用的停工、窝工费用的损失。作为发包人,即使预计到可能发生的事实,但是对于如何合理计算与补偿具体费用上应该不会轻易约定!

二、《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此部分内容的约定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分析: 在专用合同格式条款中,提供的仅此一项条款!承包人必须注意的是结合《通用条款》中或实际施工中存在的可预见其他在材料供应方面费用的承担风险,对“甲供材”方式、条件的约定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必要的补充,力求做到无遗漏,从合同法律层面上最大程度争取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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