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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滞纳金企业所得税政策(工伤保险滞纳金按百分之多少收)



一、补缴工伤保险的滞纳金怎么计算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受理条件:在市直企业等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产生保险费拖欠时,应加收滞纳金。


办理程序:


1、根据《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册》,向欠费单位发出《工伤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2、受理责任人即时受理。对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3、用人单位补正相关材料;


4、初审责任人进行申报核定,并录入相关信息;


5、科长复核,进行审核结算;


6、初审责任人、科长签字盖章,并加盖申报审核专用章;


7、工伤保险科收费;


8、建立《工伤保险缴费台帐》。


二、工伤赔偿滞纳金是多少钱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的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费用”应包括参保单位在补缴欠费后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用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费用”的时间应从工伤保险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


 三、工伤保险欠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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