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煤炭行业资源税改革的影响论文(煤炭资源税改革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煤炭资源税费属性的研究论文(七贤文库 外包兼职平台)


http://www.qixiandoc.com/


我国现行的煤炭资源税费主要有矿业权(探矿权、开采权)价款及使用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1.矿业权使用费及价款。两权使用费和价款设立的初衷在于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形成高效的资源勘探资金机制,实现对煤炭资源有效地勘查、保护和管理。1996年国务院修订了《矿产资源法》、1998年出台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初步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有偿使用的制度,建立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制度框架。但我国目前煤炭资源无偿和有偿使用双轨制格局的存在,企业无偿或以极低投入获取矿业权,导致行业进入门槛过低,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纷纷进入,由此带来资源的浪费,所以,包括矿业权价款的二级流通市场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仍有待完善。


  2.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是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主体。资源税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调节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级差收益;而矿产资源补偿费设立的用意,在《矿产资源法》中明确将其作为对使用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支付,也就是要实现国家对资源所有权的“绝对收益”。但在具体实施中,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却是既适用于开采优质资源的煤炭企业,也适用于开采劣等资源的煤炭企业,也就是说,对煤炭资源“级差收益”的调整是通过“绝对收益”的获取方式,这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性,所以,从实际效果看,资源税混淆了与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基于此,有学者建议取消资源税,有学者主张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趋于一致的观点是效仿国际惯例改征权利金取代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提高征收比率,实现国家的所有权收益。


  二、厘清煤炭资源税费因素的成本属性


  在一般的理论研究中,煤炭资源矿业权(探矿权、开采权)价款和使用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习惯上被称为我国煤炭企业资源成本。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的界定,虽然目前我国关于矿业权价款的二级流转市场还不完备,但是要获得煤炭资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为了获取或使用相应的经营权,支付价款是事前的程序(虽然目前价款可以分阶段上交),而支付矿权使用费是事后的程序,因此,很好理解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是矿权人必须付出的经营成本;而按照租(或地租)相关理论,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或者权利金)本质上不应该被视为煤炭企业成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