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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最新)


□案例点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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